中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运作下的现实困境的问题和策略

一、前言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执行规定构成了中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执行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可以说是大失所望,与立法者的初衷大相径庭。

该制度运作下的现实困境最主要表现为执行难和执行乱,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当前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的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涉及面之广,涉及的度之深,历经的时间之久,其解决之难,是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问题所不及的。

于是无论是立法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理论研究者还是普通的公众都对此问题给予了莫大的注意和关心。

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该文件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说明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最高层的关注。

近年来有关执行问题的论文如雨后春笋,遍野皆是,从各个方面对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尝试着从分析执行制度的现实困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主要表现和深层次原因入手,然后以此为模板探讨摆脱该困境的可行性出路。

同时,自从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后,专家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工作者也都从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解决之道,众说纷纭,本文另辟新径,尝试着从执行理念和执行体制的更新这两角度来探讨可行性出路。

二、执行制度运作的现实困境执行难和执行乱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执行制度运行中的现实困境的一个表现为执行难,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某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1]其具体表现为:   1、法院消极执行导致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推诿、迤延甚至干脆不予执行

2、法院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案件表现最为突出,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地方利益出发,以各种理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3、被执行人对抗执行

这表现在两方面,一为积极对抗: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二为消极对抗: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4、被执行人无力履行。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5、相关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

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6、外界干涉执行

在现实的执行实践中,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地方党政机关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本地的利益和稳定,频繁的干预法院执行案件

同时由于中国现行的体制,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大权又受制于地方政府和人大,导致严重的司法地方化,于是干预执行会频繁成功。

(二)执行乱的具体表现   上已述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下面来分析中国执行制度困境中的又一顽疾执行乱。

所谓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2]。

法院执行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管辖乱[3]。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种执行案件的管辖的适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着积极争夺执行管辖权和消极推诿执行管辖权的现象,例如,对于那些执行标的大的案件,社会影响广的案件,涉及本地方重大利益的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都想争取执行管辖权,而对于那些执行标的小或者复杂因素众多难以执行案件,则以各种借口推脱自己无管辖权,甚至明确拒绝受理执行

2、执行程序乱。

执行过程中,程序意识淡薄,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

如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不出示、不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不通知必需到场的人员到场;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以执行执行人的债权人的财产为由,随意变更被执行人,任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对同一标的重复执行,等等。

3、执行措施乱。

执行过程中,不严格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办事,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最为典型的是以拘促执、以拘代执,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

4、执行管理乱。

执行问题上,法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管理松懈,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如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上下级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法律地位不明,职权划分不清,存在着权力交叉和权力重叠;个别法院对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执行而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效的监督制裁措施

5、委托执行乱。

委托执行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但在实践中,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不但委托执行难,而且委托执行乱。

如有的受托法院拒绝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有的受托法院不按民诉法的规定按时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后,又亲自执行,造成重复执行,甚至异地拘留人质。

(三)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深层次原因   执行难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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