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洗钱风险与防范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然而,委托贷款业务在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由于其相关法规建设的滞后和特殊的业务模式,该业务也蕴含着较高的洗钱风险

本文详细分析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洗钱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政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1   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中间业务委托贷款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提高了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分散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近年来,我国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然而对商业银行而言,委托贷款业务在迅猛增长的同时,其隐含的洗钱风险需被引起关注。

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与业务特征   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的主要业务流程为:(1)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后,向业务银行提交书面申请书;(2)委托人与业务银行签订委托协议;(3)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存入业务银行;(4)业务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贷款;(5)业务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到期回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小。

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委托贷款的各项关键要素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协商决定。

委托贷款业务中,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用途等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协商决定,基本不受商业银行的控制。

3.委托贷款以关联交易为主。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大部分为关联交易,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较为常见。

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洗钱风险分析   (一)相关法规建设的滞后使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洗钱漏洞   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规范。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贷款通则》仅对委托贷款业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该业务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强。

长期以来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得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较为混乱,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时,对委托人及借款人资质、贷款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审查没有统一明确的法规可以遵照执行,这使得该业务存在洗钱漏洞。

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业务做了严格规范,但至今仍未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出台。

(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使得委托贷款蕴含着较高的洗钱风险   在委托贷款实务中,委托人和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后,才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

委托人和借款人往往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或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而关联交易是洗钱犯罪的“高发区”。

委托人和借款人可以勾结起来欺骗商业银行,给商业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判断、资金来源与使用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造成困难,从而可以轻易的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另外,由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都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洗钱分子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后,实现非法资金的转换或转移。

(三)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低风险性使其容易忽视存在洗钱风险   由于商业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属于低风险业务

与自营贷款相比,商业银行作为中介,对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流程相对简单,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审核相对宽松,对贷款资金来源用途的合法性审核限于表面,贷后管理往往只流于形式。

各环节的宽松管理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洗钱分子可以利用委托贷款业务完成赃款放置、离析和融合的全过程。

有些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会被洗钱分子买通,在业务审查、账务处理等方面为洗钱分子提供便利,使得洗钱过程能够顺利完成。

三、防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委托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细化委托贷款的操作指引,严格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各个环节,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银监会应尽快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出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使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时在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方面有统一、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从而在制度层面堵住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洗钱漏洞。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   商业银行应切实践行“风险为本”原则,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加强对整个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的洗钱风险管理。

对存量委托贷款,尤其对委托人为民营企业、担保公司和个人的委托贷款以及发生坏账的委托贷款进行内部检查或审计,发现可疑交易的要及时向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未能尽勤勉义务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对新增委托贷款,要加强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识别,了解其实际关系及交易动机,严格审核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发现交易双方有洗钱意图的应立即停止办理业务,并向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加强相关洗钱类型分析和风险提示   针对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洗钱风险,反洗钱监管部门应注意搜集相关案例,进行洗钱类型分析,并及时向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

灵活运用各类监管手段,通过监管走访等方式了解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状况及对该业务洗钱风险防范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参考文献:   [1]王家辉.关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的思考[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03).   [2]罗思坦.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13(01).   作者简介:程思超(1987—),男,经济学硕士,甘肃天水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科员。

黄邱婧(1990—),女,经济学硕士,海南海口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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