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图书阅览室赔偿制度。
一、人人要爱护图书,不得损坏图书(撕页或在书上写字、画图、作习题)。
二、归还图书前,发现有较小破损,则应及时补好;破损较大,则视不同的情况赔偿或作部分赔偿(损坏的图书仍为图书馆所有)。
1、封底、封面污染或脱落,按原价十分之一(不少于一元)进行赔偿。
2、书中用铅笔涂写,除督促读者立即擦去外,再按原价赔款。书中用钢笔或圆珠笔涂写,则按原价两倍赔偿。
3、书中有剪裁、撕毁、损坏、少页按原价三倍赔偿。
三、图书遗失应在一个月内负责寻找归还,或购到原书赔偿。一个月后按下列情况赔偿:
1、馆藏复本在5册及以上的按原价三倍赔款。
2、馆藏复本在24册的按原价四倍赔款。
3、馆藏只有1册的按原价五倍赔款。
4、珍藏本按原价的六倍赔款。
5、多卷书为整套计价的,只遗失其中一册,便按整套价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