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舆论,是指大众传媒通过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上进行报道、评论以表达社会公众对某一案件的共同意见,以及社会公众通过这些平台主动进行自我意见的表达,从而对司法案件进行评价、建议,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必要监督,最终促进司法公正的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平等、毫无偏颇地对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最终公正地做出符合法律正义精神的裁判。

一、舆论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一)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败。

舆论监督以其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在多种监督方式中脱颖而出,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一些腐败案件往往都是在媒体的曝光下进入民众的视野,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起到打击腐败的目的。2010年的“李某門”事件中,李某儿子飞扬跋扈的行为是对现行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引起了广泛的舆论批判,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正是舆论监督预防腐败的最好诠释。

(二)促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公民有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这种监督新闻媒体对一些案件的报道,无形之中使得司法人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被放置在阳光之下,迫使司法人员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办案水平来对社会公众负责。2009年的在“躲猫猫”事件中因民警懈怠职守而放任牢头狱霸横行,导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殴打致死。事后,以渎职罪被提起公诉的民警,就给整个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三)推进法律完善,实现司法公正

社会舆论一般通过对刑事案件的讨论,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推动部门法修改,呼唤更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出台。2003年3月著名的孙某某案发生后,新闻媒体发布了许多报道和评论意见,并吸引了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介入讨论,提出制度改革建议。在民众对收容制度强烈的不满之下,实施了3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案件发生后三个月寿终正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这是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上的一次完善。

二、舆论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

(一)新闻媒体案件的不实报道,有悖“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

一方面,媒体监督司法并非完全可靠,部分新闻从业人员收受红包,以利益为导向标随意把控社会舆论走向,进行“有偿新闻”,这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中树立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媒体经常以其认定的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新闻事实,误导广大群众,通过微博、博客、论坛等形式干扰法官对案件的合理判决。

(二)社会舆论抢先断定案件,有违“以法律为依据”的司法原则。

媒体在法院未形成最终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有个人价值判断的报道,甚至以个人道德标准抢先断案,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对错已辩的先入为主的错觉。法官作为社会人,不得不考虑社会大众的意愿。如果新闻人提供的信息带有明显的个人倾向性,报道中刻意夸大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信息,随意忽略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违背了舆论监督的特有性质,让媒体充当了“法官的法官”,妨碍司法公正

(三)讨伐性的社会舆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公正是司法活动最终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从速从重”成为司法机关自我释压的有效手段。在舆论所坚持的感性主义面前,罪恶者往往十恶不赦,罪无可恕,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然而,此时我们不由得深思,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是在无数不由分说的舆论导向里,还是在高台垒筑的法律城堡里?在2006年著名的邱某某特大杀人案中,当时有五位法学家发表公开信呼吁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以保障审判公正,但无果而终。在当代越来越重视人权的国际大背景下,人权保护无疑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因此,在解决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时,我们必须综合权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同时,避免和杜绝舆论司法独立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引导社会舆论司法良性效应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晨.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J].中国法学学报,2013(03).

[2]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J].法学研究学报,2001(06).

[3]李修源.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来源: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作者:侯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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