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的理解

在2001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深刻阐述了法官职业道德、品德修养对确保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决定制定《人民法官行为准则》(此为当时的暂定名)。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人民法官行为准则》课题组,负责起草这一重要文件。在3月份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肖扬院长再一次向人民代表承诺要落实“以德治国”要求,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人民法官行为准则》,建立法官道德自律机制,规范法官职务言行,改进工作作风。这更加激励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起草工作。经过八个多月的努力,修改十余稿,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称《准则》)。下面就《准则》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发布《准则》的重大意义  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准则》的颁布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必将极大地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和法官职业的成熟。同时,《准则》对于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有重要意义。

论文网   (一)完善了法官约束机制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受到各方面的约束。这些约束在普通法国家称之为司法责任、司法义务或司法约束(JudicialAc.countability),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说来,法官履行司法职责时,承担着对人民大众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义务、对法官职业的义务、对个人良心的义务等。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是“司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准则》的制定为法官提供了职业行为的标准,为完善我国现存的法官约束机制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们知道,在过去的数十年中,我国审判工作人员的职业活动准则虽然有其特点,但一直没有与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区分开来。《法官法》的制定确定了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法律地位,但在法官行为准则方面只有一些零散的条文和单行的文件。《准则》系统地规定了法官在日常的职务活动和业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范,成为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的一个综合性、纲领性文件。  (二)固化了社会对法官地位的承认  与十几年前相比,法官职业自身和法官职业所处的社会对法官要求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要求标准已经不再限于相对较低的法律标准,而是提高到了被公认最为严格、最为高尚的职业道德的高度。人们不再会认为只要不犯罪、不严重违法就是一个好法官。社会的要求已经深人到法官的所有言行举止、道德品质、个人良心之中。即使你毫无挑地处理了一个案件,但由于在此过程中你不注意说话方式,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偏见的误解,社会仍然要根据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来谴责你。法官职业的自我管理更是严格,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也无一不在约束范围之内。

代写论文   这样的严格要求法官来说近乎苛刻,却从另一方面肯定了法官地位非同寻常地重的重要性。可以想象,如果社会不认为法官职业重要,不认为审判职能重要,也就不会对法官职业提出上述特别严格的要求。在当前法治因素尚不能完全理顺、法律改革正在进行之际,社会对法官的这种要求急需固化下来,努力促成这一观念成为法治意识之主流,由此推动各界达成司法改革的共识,促进早日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地位、高待遇的法官队伍,以实现社会对法官的很同的期望值。  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制定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对法官提出超乎常人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把社会对法官职业的需要和期望以《准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这种确认看起来又为法官加上了一层约束,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法官待遇条件下似乎显得过于严格。但从长远看来,借此机会促进法官职业的成熟、提高司法的地位、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准则》已经在发挥重大的作用。  (三)系统阐明了司法权和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  虽然《准则》看起来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但实际上《准则》所规定的六项基本准则反映了法官职业司法权的本质。  法官职业以其与其他职业不同的本质特征独立存在,司法权也以其特有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在法治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理论著作中,学者曾系统描述法官司法权的内涵、外延、特点、原则,目的也在于让人们对司法职能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以便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遵循司法权的客观《规律,最佳发挥其作用。而在《准则》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为法官提出职业道德要求的方式,完成了同样的任务,实现了相同的效果。初看起来,《准则》中充满了比其他职业更加严格的要求,而实际上每一项基本准则和具体要求的背后,都反映出法官职业司法职能的本质特征和特有的客观规律。例如,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必须是独立、公正的;作为公职人员又必须廉洁、高效;为有效履行司法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自身素质;为保持司法权威和形象,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可以说,《准则》的颁布为我国新时期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认识的作用。

论文代写   (四)为法官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武器  作为约束机制的一部分,《准则》除了对法官的限制外,实际上还为法官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武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具略体的行为标准,一些法官经常遇到不易判断、不好处理的职业道德问题,例如,某些场合是否应当出席,某些宴请是否应当参加,某些礼品是否可以接受,有些话该不该说等。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法官加倍地严格要求自己,仍然难免因判断不准而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自己成了受害者,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形象。同时,对于有些不易判断、似是而非的情形,有的法官或碍于情面,或持放任态度,无法抵制或克服。一些在业务上很出色、也能严格遵守纪律的法官就是因为在这些方面一时没有严格把握,因而犯了错误,令人惋惜。因此,《准则》中除了提出基本的行为准则外,还提供了一项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判断标准,并列举了一些不易处理的具体情形,为法官纠正不当行为、抵制不当干扰提供了依据,也为法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  (五)基本实现了我国法官行为国际化标准  虽然各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发达程度不同,但各国的法官所承担的裁判职责和行为标准却十分接近,可以说存在着统一的国际化标准,其中最基本的包括司法独立、公正裁判、迅速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清正廉洁、严格管束司法外活动等。我国在制定《准则》时吸收了其他国家法官行为准则中的有益经验,保持了基本统一的标准。这为我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现代司法制度,特别是适应“人世”需要,建立独立、透明、统一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条件。 论文网   二、准则的特点  (一)与现行的法律和纪律规范相配套  中国对法官约束已经体现在刑法、其他法律、纪律等一系列规范中,而《准则》是在这一系列规范存在之后制定的,因此,新的职业道德规范既能弥补原有法律规范没有涉及的一些领域,又能以其特有的道德规范通过自律方式实现对法官约束,两者相互补充、共同作用,最佳地体现了法律精神和道德精神的一体化。例如,关于公开审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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