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法定情形与法律用语之辨析

乔荫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定、监督、任免是国权力机关人及其常委会四职权。

仅就人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法定情形及其法律用语依法加以辨析

这是因实践全國人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方面有些不处要仔细辨识并准确把握。

、全国人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法定情形及相应法律用语宪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及相应用语是“定人选”情形()根据国院总理提名定国院副总理、国委员、长、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人选;()根据央军委主席提名定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值得是宪法将这任免权先行赋予了全国人所以每届全国人次会议完成选举事项还有根据国院总理提名和央军委主席提名定有关人选事项。

二是“任免”有三种具体情形 ()根据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监察法亦作相应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法院组织法亦作相应规定);(3)根据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院组织法亦作相应规定)。

三是“批准任免”种具体情形即根据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检察院组织法亦作相应规定)。

四是“定任免”种具体情形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

全国人组织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及相应用语是“任免”即由全国人常委会委员长提请任免常委会副长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二是“补充任命”即会闭会期可以补充任命人专门委员会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全国人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

3全国人议事规则规定了两种情形及相应用语是“定接受辞职”即会闭会期可以定接受全国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国院总理、国检察委员会主任、高人民法院院长、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请。

二是“定代理人选”即会闭会期可以国院、央军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正职缺位“代理人选”。

综上所述全国人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共有八种法定情形、七种相应法律用语

值得是全国人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989年七届全国人常委会二十次委员长会议通008年十届全国人常委会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除“接受辞职”“定代理”外将上述五种法律用语定人选、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补充任命规制三种任免

对象全国人常委会副长专门委员会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顾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代表格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任免

对象国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长(涉及副总理、国委员任免);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任免

对象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可见全国人常委会已不再使用“定人选”“补充任命”等法律用语了。

二、地方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法定情形及相应法律用语宪法规定了种情形地方各级人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定国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宪法零四条)。

由可见“定任免”是地方各级人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宪法用语

换句话说地方各级人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无论有多少种法定情形从宪法上讲法律用语就是“定任免”。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八种情形及相应用语

地方组织法以宪法依据规定地方各级人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产生、任期、职权、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等。

地方各级人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八种情形及相应用语

是“定别任免”即“级人民代表会闭会期定副省长、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别任免”(地方组织法四十四条)。

值得是这种情形及相应用语是全国人常委会所没有。

二是“定代理”即“省长、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候从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定代理人选;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备案”(地方组织法四十四条)。

三是“定任免”有三种具体情形 ()地方各级人常委会“根据省长、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名定级人民政府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任免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省、治区、直辖市人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定省、治区按地区设立和直辖市设立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3)省、治区、直辖市人常委会“根据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地方组织法四十四条)。

四是“任免”有两种情形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组织法四十四条法院组织法四十三条检察院组织法三十八条款、三款);()“会闭会期常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员会会议通”(地方组织法三十条)。

值得是这是00年修改规定

地方常委会对这部分人员任职或“职”不再适用“补充任命”和“接受辞职”规定而是“任”或者“免”。

五是“批准任免”即“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批准任免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组织法四十四条检察院组织法三十八条二款)。

省级、设区市级人常委会有权。

六是“定撤销职”即“级人民代表会闭会期定撤销别副省长、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职;定撤销由它任命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职”(地方组织法四十四条监督法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七是“定接受辞职”即会闭会期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级人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定接受辞职报级人备案;检察长辞职还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常委会批准(地方組织法二十七条)。

八是“通人选”即“代表格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常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名常委员会会议通”;特定问题“调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地方组织法五十、五十二条)。

值得是全国人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代表格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和“职”适用法律用语是“任免”。

笔者认这里有三问题有待研究是是否可以认定代表格审委员会具有常设性而特定问题调委员会则不具有常设性?二是如“是”答案是肯定那么具有常设性代表格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不具有常设性特定问题调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和“职”是否属相法定情形是否定要适用相法律语言?三是如“二是”答案是否定那么可否对代表格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适用“任免规定对特定问题调委员会组成人员则使用“通”规定?三、地方各级人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特殊情形及相应法律用语实践地方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还有三种特殊情形及相应用语有尚待有关法律作出规定有很少出现且有待进步明晰。

是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职和“职”地方组织法尚无规定但监察法作出了规定即由检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级人常委会任免”(监察法九条)。

可见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任职和“职”是相法律用语任免”。

二是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分别规定了种不免职、撤职甚至罢免“职”情形及相应用语撤换、批准撤换。

实践这两种情形都很少出现。

法院组织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地方人闭会期级人常委会认法院院长要“撤换”应当“报请”上级人常委会“批准”。

这可以称“批准撤换”。

检察院组织法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全国人常委会和省、治区、直辖市人常委会根据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这里要从立法技术或法条释上三 ()两规定都没有使用“上级”“下级”用都是“上级”“下级”而这两组词语概念原是不;()法院院长撤换要由上级人常委会“批准”而不是“定”但这里“上级”当指“上级”如县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撤换应当由上级即设区市级人常委会批准而不宜越市级由省级人常委会批准;(3)全国人常委会和省级人常委会有权根据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这里“下级”当不限“下级”如对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级人常委会有权撤换全国人常委会也有权撤换但设区市级人常委会是无权撤换。

简言“批准撤换”和“撤换”含和外延都是不。

这些很有必要通法条释义或者法律问题答予以规。

三是对地方各级人常委会副长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工作机构责人任职和“职”地方组织法尚无规定般是按照全国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见办理即“参照全国人组织法规定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任免”。

这就是说地方常委会对身工作机构责人采用是“任免”方式。

但也有别地方采取是“定任免”方式。

笔者认政府不仅是国行政机关而且是级人执行机关所以地方组织法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责人任职和“职”适用是“定任免”明显与作国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副职及以下人员任职和“职”所适用“任免”不。

从“执行”义上说人常委会工作机构责人任职和“职”性质类政府组成部门责人任职和“职”当适用“定任免”宜。

综上所述地方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共有十种法定情形及九种法律用语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常委会办公厅) 相关热词 人常委会辨析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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