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统计法》实施的作用与完善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统计法》制度的不足日益暴露出来。

本文为此具体阐述了我国新《统计法》制度在目前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我国新《统计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新《统计法》 缺陷 作用 完善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决定,标志着新《统计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统计法》的颁布对于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新《统计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新《统计法》活动。

▲▲一、新《统计法》的概念、特点、作用与缺陷      1.1《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是调整国家统计体制和统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是一个有机的体系,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

1.2 新《统计法》的特点   新《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其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所以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其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及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即《统计法》体系中包括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

1.3 新《统计法》的作用   新《统计法》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两点:有效地、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的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为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这一作用具体体现在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1.4 新《统计法》存在的缺陷   新《统计法》虽然已经颁布,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促进统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代会、人代会等重要会议报告及文件中,所使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均要由统计部门独立审定。

但是,统计工作领域仍普遍存在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统计法》律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依法统计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二、完善我国新《统计法》制度的建议      笔者针对新《统计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多年的统计工作实践,对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大力推进统计制度和方法改革   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是改进统计生产方式、发展统计生产力的关键。

没有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有效的统计方法,就不可能有高效的统计工作和准确的统计数据。

因此,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

2.1.1 规范统计调查   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被调查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首先要借鉴国际惯例,科学设置统计调查项目,减少现有统计调查项目,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必需的内容,如增加失业统计、社会保障统计统计调查项目,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其次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克服“一数多出”或“一门多数”。

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由审批机关予以公示,并严格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实施。

三要政府统计调查实施基层“一套表”,全国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并且要实行国家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分开,实行谁出题目谁拿钱的办法,避免向基层和企业转嫁财政负担。

2.1.2 建议普查单独立法   借鉴美国立法规定,对普查单独立法,对普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法律层次上提升事关国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性。

2.2 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   2.2.1 加强保密的规定   《统计法》修改后,必须明确规定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和对外提供,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非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从立法上明确保护被调查者权利规范,从而使被调查者放心的提供统计资料,提高公民和企业的配合程度。

2.2.2 规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改革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国家建立统计资料共享制度

要摒弃统计信息归政府所有的传统观念,打破政府部门对统计信息垄断和封锁的思想,明确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最大限度地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政府部门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建立统计数据“谁统计、谁公布、谁负责”的制度,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

2.3 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2.3.1 稳定统计队伍   修改后的《统计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乡镇、街道派出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同时加强部门、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建设,规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建筑业企业等应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2.3.2 增加经费保障规定   新《统计法》》增加了保障统计业务经费的规定,在统计调查方面要体现。

“谁组织调查,谁落实经费”的原则,严禁截留,下级有权拒绝上级不合理的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同时在实践中提高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2.4 细化《统计法》法律责任   2.4.1 准确定性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现行《统计法》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难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因此有必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总结吸收统计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并研究借鉴国外统计立法中的有益内容,对《统计法》进行修订,重新设立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法》的可操作性。

2.4.2 明确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权限   修改后的《统计法》明文规定检查内容为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有权: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蒙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辩;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总之,新《统计法》对于我国强化统计法律约束力,保证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数据虚假等现象讲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统计法》律制度修改完善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徐一帆.改革统计方法制度完善统计项目管理.中国统计,2007; 1   [2]赵乐东.我国统计制度中几个需要改进的问题研究.经济经纬,2008; 6   [3]李启斌.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研究.云南大学,2009   (责任编辑:刘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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