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又具有自己的特征,体现为: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其所有权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所有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客体。另外,这种客体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任意取得。      2.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权能,但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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