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罪及完善建议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正式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一立法规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既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规范,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然而,本文认为修正案草案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情节恶劣表述模糊,建议做出明确解释;建议在条文中增加一款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 情节恶劣 危险驾驶罪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政君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李文英、蔡文锐、陈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52—03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的交通肇事事故频频发生,有增无减。2009年6月30日,南京重大酒后交通事故,造成5死4伤;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伟铭酒后驾车肇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而目前我国现行刑法醉酒驾车、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处罚的立法还是空白,还是盲点。如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不仅成为社会以及学界热点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2010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工作,草案中,危险驾驶罪被正式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正案八拟增加危险驾驶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将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定罪,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一方面,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它是一个过失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过失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才给予刑事处罚。对于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仅对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是由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而现行刑法对这种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预防与惩罚措施。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刑法不应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后再做出评价。修正案八拟增加危险驾驶罪,将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危险驾驶行为划归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提高了对此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危险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对公众起到警示与教育的作用,能够更好的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法的缺陷。另一方面,增加危险驾驶罪,在刑法层面上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作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规范,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有危险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   修正案草案增设危险驾驶罪有着积极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方式看,无论是一审草案稿,还是二审草案稿,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只包含醉酒驾车和飙车两种行为方式,不全面。无证驾驶、吸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明知车辆配件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危险驾驶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对公共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但是,却没有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内,是不妥当的。因而,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  2.针对情节恶劣这一表述,无论是一审草案稿,还是二审草案稿,都没有对何谓情节恶劣做出明确解释,这样模糊表述,使得刑法失去了明确性,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实践中可能造成该条难以适用或者乱用的问题。  3.草案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刑罚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二审草案稿中增加了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但是,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时,该如何定罪量刑?是定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竞合犯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想象竞合犯?如何界定?能否实现罪行均衡?这些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在条文中增加一款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二、如何完善  (一)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界定  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以不安全的危险驾驶状态或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包括一般危险驾驶行为和严重危险驾驶行为两种行为类型。所谓一般性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违反交通法规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此类危险驾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还在驾驶行为人的操作和控制范围内,尚未到达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对于一般性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严重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高度危险驾驶状态或者高度危险驾驶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另一种情形是驾驶方式的高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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