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

3.职责。

3.1集团财务部成本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集团所属各分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1.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4.1.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1.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0日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交部门领导复核。

4.1.5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完工后,发包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来自:)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1.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4.1.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4.1.8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作合同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1.9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5.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5.1.1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代签。

5.1.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发包单位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同设计院对接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作内部审批、结算用,设计院的文件只能作为附件。

5.1.5所有设计变更只有加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中留有印样的专用章或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5.1.6发包单位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是否需要设计院盖章签字,由各公司根据当地具体规定执行,如果无须设计单位确认,则由发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确认

5.1.7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5.2设计变更办理一般流程:。

5.2.1对于设计院发出的结构专业或安装专业的变更指令,在本流程图中是按与工程管理部对接考虑,若结构、安装设计管理人员的编制在其它部门则相应修改。

5.2.2设计部、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由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非设计院提出的重大设计要求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由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的需知会相关部门;如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需知会营销部。

5.2.3设计部、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发相关知会。(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5.2.4成本部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变更单退回,要求提出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5.2.5一般来说,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5.2.6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5.2.7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变更金额签发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6.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6.1.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6.1.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发包单位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2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6.1.3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来自:)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6.1.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6.1.5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中留有印样的专用章"或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6.1.6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6.2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

6.2.1监理及项目部工程师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 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6.2.2对于措词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成本人员意见,成本人员审核重大签证费用也应避免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6.2.3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所有的确认签证单都需经项目部负责人核准后方为有效。

6.2.4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项目部工程师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成本部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6.2.5项目经理部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6.2.6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工日、机械台班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部工程师及成本部工程师共同现场认定。

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的规定。

7.1正常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应在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与承包单位核定费用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核定费用;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对清工程量

7.2对于费用未核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发包单位项目部必须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计算变更签证费用,最迟在变更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后的10日内(自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的变更结算设计变更单由成本管理部负责10日内核定其工程量,审核完变更结算;现场签证由项目经理部初审,成本管理部终审。

7.3合同中应规定"承包方违反变更签证结算上报时间的违约条款"。如:每拖延一天,则扣减上报结算总价的5%,扣完为止。

7.4监理、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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