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式略呈管见。

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

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

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

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

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

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

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

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

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

因此,对职务犯罪打击预防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

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

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

没有打击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

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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