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制度浅论

行政裁定制度是为许多发达国家行政机关所采用的一种新式行政行为

2001年12月24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在我国引入了行政裁定这一先进的行政制度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这一先进的行政制度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先进行政制度的一般问题加以初步阐述。

一、行政裁定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国外的行政实践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所谓行政裁定制度是当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或其他活动中感到缺少必要的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该事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制度

依据此定义,行政裁定有如下特征:  1、行政裁定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裁定准许。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裁定申请,是行政裁定作出的前提条件。

比如,对于某一产品的进口分类问题,可能海关行政机关原有的分类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其,此时,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者就可以向海关行政机关提起作出有关该类产品分类行政裁定申请,由海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定

行政裁定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裁定作出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裁定是一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双方行为

因为,行政裁定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得到行政主体行政裁定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裁定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获得确定的行政指引法律安定感的需要。

2、行政裁定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定虽然是由行政相对人中的某一个后某几个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从而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但行政裁定一旦作出,其效力就不仅及于申请人,而且及于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其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裁定符合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行政裁定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种。

3、行政裁定存在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欲从事法律行为并没有明确法律上的指引

这里所说的“没有明确法律上的指引”是指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包含对行政相对人所欲从事行政行为的规定,这使得行政相对从事此项行为缺少法律上的安定感。

为了获得这种安定感,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关于这种事项的裁定申请行政主体经过对该申请的研究,作出行政裁定,使得行政主体的活动有了确定规则的指引

4、行政裁定的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进行经营以及其他活动提供在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前提下的补充指引

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性文件的作用的减退,反之,我们应该更加完善规范性文件以把对更多事项的规范纳入到其中。

4、行政裁定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裁定作出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形式公布。

因为行政裁定抽象行政行为,就更决定了公开行政裁定的重要性。

一般的,行政裁定应当在官方的公报中进行公布以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参考。

二、行政裁定与易混淆制度的区别  行政裁定是在借鉴许多其他制度的基础上得以出现的。

因此,讨论一下行政裁定与容易混淆制度的区别对于很好的把握行政裁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需要以相对申请为前提这一点上,行政裁定制度行政许可有相似之处。

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行政许可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从事某项事务的资格而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行政主体授予许可证的制度

1行政许可证只对申请人有效,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能基于此许可证获得从事此项事务的资格。

行政裁定则不同,在行政裁定中决定的事项,不仅适用于申请人,而且对一切与此项事务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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