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欢迎您来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市地税局于2013年6月启动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试点。经过180多天的探索试点,2014年1月1日直属二分局创造性地在全市地税系统率先推行“即办快审”的税收征管新模式,我们将继续简化、优化办税流程,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办税服务厅功能介绍  

办税服务厅按照“一窗式”服务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导税咨询台:

一、综合服务窗口。

(一)申报纳税:主要办理申报征收业务,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传递,开具完税凭证等;

(二)税务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委托代征登记

(三)发票管理:办理发票的出售、回收,税控发票数据导入、解锁,发票缴验,发票领购资格认定,发票增种、增量,代开发票等业务;

(四)综合服务: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签订委托缴税三方协议、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逾期申报联系单等。

二、导税咨询台。

我们在办税大厅一侧设置导税咨询台,工作人员会热情解答您提出的相关问题。

纳税申报指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第八章第四十条:己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次年 5月31日 ,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特殊行业的工薪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 3月31日 ,其它各税种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期申报入库,逾期申报将加收滞纳金。

四、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的个体定税户每月申报时需提供当年减免税申请审定表原件(连续36个月每年最高减免额为8000元)、定税通知书原件和以前年度已享受减免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以便窗口人员核实和记录,税款金额超过最高减免额的部分需如实纳税

五、大厅申报纳税人在报税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涉税信息,在纳税人编码栏填写地税管理码,其它号码一律无效,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报

六、需报送纸质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请在申报期内将纸质报表报送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已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自行报送电子报表。

购买发票指南  

一、初次购买发票,您需持发票专用章、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一楼导税台领取《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后前往税源管理三科进行购票资格认定。领购特殊种类发票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认定证书。个体定税户初次购票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持《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原件。以后购票,需携带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和公章。

二、税控发票:供饮食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的的纳税人使用。

三、使用税控发票纳税人再次购票时,需将上月产生作废和红字发票的全部联次收齐交一楼发票管理窗口。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需填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申购、缴验(销)表》,如实填写作废和红字发票的全部号段和开具金额,并在表上承诺填写真实,愿承担法律责任,盖章或签字后,按月上交。

四、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或迁移税务登记业务时,其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结手续统一到二楼税源管理科室办理

代开发票指南  

一、所有与代开发票业务相关的涉税表单均需签章确认,请纳税人携带公章。

二、在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之内的项目必须自开发票。在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之外,但时有发生的涉税项目需在扩大营业范围并进行增种增量之后,自行购买相应发票,不再代开发票

三、个人如果受他人委托代开个人提供劳务的发票,还须持有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凡属于“营改增”行业范围的涉税事项,一律不在地税局代开发票,请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相关业务。

五、代开建安发票的企业户纳税人按应税收入额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法规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