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

一、日本审计体制  (一)沿革  日本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 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检查工作的监查司 ( 后改称检查局 )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 1880 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 l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 1947 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

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 会计检查院的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

”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

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

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

(2)规则制定权。

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分必须遵守。

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证实规则等。

(3)根据 1997 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 30 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

(4) 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

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

(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

固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职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职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提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

中心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职员进行培训。

( 三 ) 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上份额的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

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性、效任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治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实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

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分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

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

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

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 四 ) 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

检查官会议由 3 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

按照惯例,3 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 ,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 )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 名检查官地位同等,重大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假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 ) .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

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主座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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