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宪政(下)

三、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  “社会主义宪政”一词在学界早有出现,并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宪政”,主要探讨的是宪政建设面临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具体讲来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建设宪政

通用的宪法教科书中专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一节,就是在这一意义上探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

根据江泽民在十五大的报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一个从“农业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有很大比重”、“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有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贫困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转变为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它方面的体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过程。

故此,在中国建设宪政,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宪政

社会主义宪政的另一种用法是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的含义。

如张庆福研究员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与资本主义宪政并列的世界上的两种宪政之一。

两种宪政相互联系,但二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维护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形式与内容是否吻合等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48]关于社会主义宪政是否具有阶级性,认识不一。

但学界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宪政,自然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那幺社会主义宪政是什幺呢?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主义宪政内涵的探讨只能是一种应然性研究。

在我们看来,社会主义宪政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但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属于不同的宪政类型。

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的是一种形式宪政社会主义国家则要在形式宪政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实质宪政

形式宪政实质宪政宪政发展的两个阶段。

二者的分期点,恰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面世的时候,也是西方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时期。

这种时间上的耦合,为我们厘析形式宪政实质宪政社会主义宪政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别提供了线索。

宪政的价值追求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相互分离。

所有权属于人民,行使权为少数官僚阶层掌握。

宪政具有双重的价值目标:一是让国家权力真正为民服务,实现权力为人民所有的价值预设;二是防止少数国家权力行使者专权滥用,谋取个人私利。

总的来讲就是要消除国家权力合法侵犯和非法侵犯

合法侵犯是指一个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并以法律所保障的手段合法地占有另一个集团的自由领地,是一个整体对另一个整体的侵犯

国家权力被宣布为人民所有但实质上却以国家的名义为少数人牟利时,合法侵犯就产生了。

与此相对应的非法侵犯则指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体违法滥用国家权力来谋求私利,侵害了社会成员的权利。

形式宪政实质宪政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在试图消除非法侵犯宪政建设过程中却精心呵护合法侵犯,只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正,而后者则不但要消除非法侵犯,更要消灭合法侵犯,实现实质上的公正。

这也正是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的区别所在。

(一)资本主义宪政只是一种形式宪政,它公开维护国家权力合法侵犯  资本主义社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来,“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

”[49]但资产阶级建立的是一种反对封建专权,崇尚法律平等形式宪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最根本的特征。

形式宪政的完善并不能掩盖资本主义宪政的局限。

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单的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平等

”[50]  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自建立之日起,就是资产阶级国家

从根本上讲,它排斥实质宪政,要精心保护的正是合法侵犯

我们要理解这一点,必须深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性质。

资产阶级革命的起因是他们创造了国民财富的绝大部分,却对政治权力无染指的机会。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谈到,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要想取得政治统治,必须“以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同时,“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及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51]所以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就迫不及待地设计一套国家权力体系并制定各种法律来维护自己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的那套法律体系,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

马克思讽刺说:“对于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

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的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

”[52]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53]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宣布主权在民,要建立一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但正如列宁所言,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果不给有产阶级种种特权和优待,就不能管理这样一个大国,资产阶级“政府并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的,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穷人的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

”[54]   资产阶级追求并自诩为最先进的民主和自由,同样具有极强的阶级性。

列宁说:“只要看看现代国家的根本法,看看这些国家的管理制度,看看集会自由或出版自由,看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就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正直的觉悟的工人都很熟悉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

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总是留下许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际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自己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想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有可能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

”[55]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结合社会现实总结说:资本主义社会,“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

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空头支票,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

[56]”“在任何一个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没有‘一般民主’,而只有资产阶级的民主。

”[57]  总之,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法律及其民主宪政制度安身立命的根据在于它们能够满足甚至放纵资本的增值欲望。

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只能是以维护资产者权利为价值追求。

资产阶级设计的宪政模式,只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的这一本质的前提下的一种自我调适,必然追求在形式上的整齐划一,讲求一种形式理性。

这一点决定资本主义宪政只能是一种形式宪政

(二)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实质宪政,它不但要防范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合法侵犯  尽管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学家就针对形式宪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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