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化版权保护的对策

【摘 要】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信息的创新、应用与流通等各方面正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向前发展。

如何以法律手段对各种知识产权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拟通过对电子信息化版权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如何解决目前存在或今后可能出现的电子信息化版权争议与纠纷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版权 传统版权 保护对策      一、复制权问题      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电子信息作品进行复制行为,除了所谓“暂时复制”,还有应用计算机本身“复制”功能进行操作以及应用下载软件执行下载程序等方式。

用计算机“复制”功能操作,一般很难予以控制,不论是因特网服务商还是电子信息化作品作者本人,均无法得知进行复制操作的行为人是否有权复制,更无法得知其复制行为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欣赏、使用或学习等“合理使用”的情形。

这样,给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控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有人认为,应由因特网服务商履行实质审查的义务,防止自己的用户非法复制

理由是因特网服务商版权人处获得许可发行其作品,后服务商又与用户签订因特网服务协议,本着我国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中阐述的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因特网服务商应保证其用户不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理上看,这种做法确实有道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可行。

这种做法意味着服务商承担了更多的审查、监督义务,作为平等主体的用户完全可以拒绝非行政主体的服务商对自己的资质和实体权利予以调查了解。

由此,等于把服务商置于了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可能面临版权人一方主张版权权利,一方面又可能面对用户的拒绝而致使审查不能。

“两面不讨好”的角色是绝对不利于因特网服务的发展的。

其实,“双赢”的方法还是有的。

近些年火爆异常的bbs(网络论坛)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启发。

在论坛上,各版主为了防止网民们散布非法言论以及从事一些其他不法行为,会采用屏蔽技术对非法信息及不法言论进行屏蔽遮盖,以维护网络文明。

因特网服务商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可以在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条款中约定,如果用户进行违法活动或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民事行为,服务商可直接将相关内容予以屏蔽;或者版权人要求任何复制作品内容的行为均需得到其许可,则服务商亦可采取屏蔽的办法对该类作品予以保护,待用户征得许可后再单独对该用户撤销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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