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管理条例]
维护党程和其他党法规严肃党纪律纯洁党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团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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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
编 总则。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围。
条 维护党程和其他党法规严肃党纪律纯洁党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团结统保证党路线、方针、政策、议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根据《国共产党程》制定条例。
二条 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三条 党是根党法规是管党治党总规矩。
党纪律是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行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觉遵守党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律觉接受党纪律约束模遵守国法律法规。
四条 党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前面重抓早抓。
(二)党纪面前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应当以事实依据以党、其他党法规和国法律法规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党组织集体讨论定不允许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擅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五条 条例适用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党组织和党员。
二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和其他党法规违反国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和人民利益行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都必须受到追究。
()警告;。
(二)严重警告;。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
(二)散。
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年半不得党提升职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其原任职党外职。
十条 撤销党职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选举或者组织任命党职。
对党担任两以上职党组织作处分定应当明确是撤销其切职还是某职。
对党外组织担任职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应当受到撤销党职处分但是人没有担任党职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党外组织担任职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
党员受到撤销党职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不得党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其原任职职。
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年党员期满仍不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应当延长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长不得超二年。
留党察看期确有悔改表现期满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行应当开除党籍。
对担任党外职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二年不得党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其原任职职。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依照规定。
十三条 党各级代表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格。
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身又不能纠正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职以上(含撤销党职)处分外然免职。
对受到散处理党组织党员应当逐审。
其合党员条件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组织党生活;不合党员条件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教育仍无变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三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主动交代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
(二)检举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问题证属实;。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发生;。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
十七条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由央纪委定或者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定并呈报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条例规定处分幅以外减轻处分。
十八条 对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条例十六条规定情形或者条例分则另有规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纪律集整饬程不收敛、不收手;。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三)条例另有规定。
二十条 故违纪受处分又因故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违纪行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应当从重处分。
二十条 从轻处分是指条例规定违纪行应当受到处分幅以给予较轻处分。
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条例规定违纪行应当受到处分幅以外减轻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条例规定违纪行应当受到处分幅以外加重档给予处分。
二十三条 人有条例规定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行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应当受到高处分加重档给予处分;其种违纪行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四条 违纪行触犯条例两以上(含两)条款依照处分较重条款定性处理。
条款规定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另条款规定违纪构成要件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适用特别规定。
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故违纪对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另有规定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共违纪所起作用和应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违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违纪首者情节严重按照共违纪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应当按照其共违纪所起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行对具有共故成员按共违纪处理;对失违纪成员按照各集体违纪所起作用和应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二十七条 党组织纪律审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行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八条 党组织纪律审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行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九条 党组织纪律审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影响党形象损害党、国和人民利益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及移送有关国机关依法处理。
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止其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应当及予以恢复。
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并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故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别可以不开除党籍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报请再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裁定、定及其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核实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规制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对有关方面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裁定、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定产生影响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生效判、裁定、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五 其他规定。
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格。
三十六条 对违纪下落不明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有严重违纪行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应当作出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情况外下落不明超六月党组织应当按照党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党组织作出处分定前死亡或者死亡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对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其党籍;对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作出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三十八条 违纪行有关责任人员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职责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己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起定性作用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其职责围对直接主管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直接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其职责围对应管工作或者参与定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次要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
三十九条 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党员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己问题或者初核和立案调其问题期交代组织掌握问题。
初核、立案调程涉嫌违纪党员能够配合调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其人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
四十条 计算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济损失。
直接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有直接因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实际价值。
四十条 对违纪行所获得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违纪行所获得职、职称、学历、学位、奖励、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依照条例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党员调确属其实施违纪行获得利益依照条规定处理。
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定作出应当月向受处分党员所党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及其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定材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受到撤销党职以上(含撤销党职)处分还应当月办理职、工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
特殊情况下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长不得超六月。
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定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单位应当六月将处分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定机关报告。
四十四条 条例总则适用有党纪处分规定其他党法规但是共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其他党法规有特别规定除外。
二编 分则。
六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处分。
四十五条 通信息络、广播、电视、报刊、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产阶级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原则反对党改革开放策、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上述行提供方便条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十六条 通信息络、广播、电视、报刊、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原则违背、歪曲党改革开放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央政方针破坏党集统;。
(三)丑化党和国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容或者上述行提供方便条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所列容刊、音像制品、电子物、络音视频等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携带、寄递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所列容刊、音像制品、电子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基理论、基路线、基纲领、基验、基要或者重方针政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基理论、基路线、基纲领、基验、基要或者重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反对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参加人员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五十条 党组织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活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活动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十二条 党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搞利益交换、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拒不执行党和国方针政策以及策部署;。
(二)故作出与党和国方针政策以及策部署相违背定;。
(三)擅对应当由央定重政策问题作出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民族政策行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路线、方针、政策和议破坏民族团结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宗教政策行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方针政策以及策部署实施或者破坏党基层组织建设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有下列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
(三)包庇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行。
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参加人员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五十九条 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演说、宣言、声明等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十条 涉外活动其言行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尊严、利益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放任不管搞无原则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十二条 违反党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规矩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七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处分。
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改变党组织作出重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人或者少数人定重问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改变上级党组织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等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
特殊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向组织请示报告重问题、重要事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人向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
(二)组织进行谈话、函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如实填报人档案。
篡改、伪造人档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表现尚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发成立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
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七十条 侵犯党员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主行使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十条 有下列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私扣压、销毁或者故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造成不良。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选举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法律规定投票、选举活动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
(三)选举进行其他违反党、其他党法规和有关程活动。
七十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十四条 干部、职工录用、考核、职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军人等工作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职级、职称、待遇、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十五条 违反党和其他党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合党员条件人发展党员或者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格、长期居留许可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出国(境)团(组)党员擅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国(境)外机构、人员系和交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
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出国(境)团(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不满六月又动回归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超六月按照行脱党处理党予以除名。
故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
八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处分。
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他人谋取利益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十条 相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人职权或者职上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予纠正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
(四)从事有偿介活动;。
(五)国(境)外册公司或者投入股;。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营活动谋取利益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依照款规定处理。
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管辖地区和业围企业和介机构聘任或者人从事与原任职管辖业相关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围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营活动或者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围外商独企业、外合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高级职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其人应当辞现任职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不辞现任职或者不从组织调整职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九十条 党和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商办企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九十三条 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侵占非人管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使用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将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人支付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上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人使用超六月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公款旅游、借公差旅机旅游或者以公差旅名变相旅游;。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九十九条 违反公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围接待或者借机吃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用车管理规定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零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到禁止召开会议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活动。
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人使用。
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九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处分。
零五条 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超标准、超围向群众筹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管理、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办理涉及群众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
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营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零七条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零八条 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而不及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合政策群众诉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零九条 不顾群众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条 遇到国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政、厂、村(居)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十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处分。
十三条 党组织责人工作不责任或者疏管理有下列情形给党、国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损失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传达贯彻、不检督促落实党和国方针政策以及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方针政策以及策部署错误策;。
(二)地区、部门、系统和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基理论、基路线、基纲领、基验、基要或者党和国方针政策以及策部署行。
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法律法规行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二)党纪处分定或者申诉复定作出不按照规定落实定关被处分人党籍、职、职级、待遇等事项;。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六条 因工作不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因工作不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十七条 上级单位检、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对应当报告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济活动有下列行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营、矿产开发利用、介机构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产评估、产让、重项目投以及其他重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金、产和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等尚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容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留存涉及党组织关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等方面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二十条 考试、录取工作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二十三条 临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党员擅延长国(境)外期限或者擅变更路线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出国(境)团(组)党员触犯驻国、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国、地区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五条 党纪律检、组织、宣传、统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十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处分。
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职处分。
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公共场所有不当行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庭美德行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编 附则。
三十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三十条 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国人民放军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三十二条 条例由央纪律检委员会责释。
三十三条 条例06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案件如进行复复议适用当规定或者政策。
尚结案案件如行发生规定或者政策不认是违纪而条例认是违纪依照当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行发生规定或者政策认是违纪依照当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条例不认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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