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众筹的风险类型与防范措施

摘要:互联网众筹作为一种快速直接融资方式存在着诸多风险,主要分为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

联网众筹风险的根源除了自身因素之外,政策缺失是重要原因。

防范联网众筹风险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合理设置准入门槛、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风险;政策因素   一、互联网众筹介绍   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融合产生的创新型产业,是依托互联网面向网民群体为项目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

具体来说,互联网众筹是由筹资人、出资人众筹平台三个方面构成的。

筹资人是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众筹筹资人范围广泛,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者团体;众筹出资人众筹活动的另一参与者,是对筹资人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同时有能力支持的人;众筹平台是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互联网终端,也就是通过互联网筹资人和出资人提供筹集资金的活动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一个平台

互联网众筹集中了社会闲散资金,开辟了陌生人之间进行投融资的新渠道,不仅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缓解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型企业的融资压力,同时降低了融资成本,使得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化。

互联网众筹可以分为四种基本形式,一是股权类众筹

该类众筹是利用互联网作为众筹平台并且投资者的回报是公司股份,最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直接决定了投资者获得收益大小的一种众筹模式

这类众筹主要以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为主,与此同时,把流程和规则线上化,所以股权类众筹的金融团队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

二是债权类众筹

该类众筹投资者获得所投项目或者公司一定比例债权的众筹模式,而收入的表现形式是本金加利息。

通俗来讲,就是投资者出资给所投项目或者公司,而在未?硐钅炕蛘吖?司向投资者偿还本息,P2P借贷平台就是债权类众筹的典型代表。

三是回报类众筹

该类众筹投资者首先对项目或者公司投入资金,其次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众筹模式,简单讲就是我出钱,而你回报给我产品或服务。

四是捐赠类众筹

该类众筹投资者无偿捐赠的一种众筹模式

通俗讲就是做公益,善款的筹集是通过众筹平台,捐赠类众筹的雏形包括熟知的红十字会等组织的线上捐赠平台

迄今为止,微公益是国内知名度较高的捐赠类众筹平台

互联网众筹发展至2017年,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众筹平台,其中的筹资人、出资人以及平台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增值。

二、互联网众筹风险类型   (一)法律风险   1. 非法集资风险

由于国内金融管制较为严格,民间融资困难导致非法集资事件频频发生。

互联网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不在法律的许可内,除捐赠类众筹外,股权类众筹回报给出资人股权,回报类众筹回报给出资人产品,债权类众筹回报给出资人资金,并且这三种众筹全都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由此可见,众筹可以理解为向社会公众作出在确定期限内给以回报的承诺并通过互联网这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推介。

因此,从形式来讲,众筹平台与非法集资相吻合。

但是,判定其是否触犯法律,不仅需要形式要件,同时需要实质要件。

一部分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众筹平台来骗取出资人资金

2. 代持股风险

以股权式融资来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根据此规定,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投资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如果超过五十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五十人的出资人不能同在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但据目前情况,凭证式和会计式众筹出资人数远远超出规定,通常为数百人甚至数千人。

由于现实原因,大多数投资于股权式众筹项目的投资人通常投资金额较小,但规定明确限制股东人数于五十人内,所以会导致筹资金额达不到目标,即众筹项目无法运作。

代持股的众筹模式虽然在形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本着立法精神并不鼓励这样做。

当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显性股东与超出限定人数的隐性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纠纷时,隐性股东处于明显劣势,除非掌握充足证据来伸张正义外,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显性股东的权益。

所以这种代持股的风险会侵害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 知识产权风险

这一问题主要针对回报类众筹

在这类众筹中,筹资者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创造力,出售自己的想法。

投资者的投资则是支持创意和购买新产品。

然而,平台上发布的大多数项目都不是正在申请专利的半成品,所以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能保护他们的权益。

众筹项目的筹集时间长达几个月,时间长度让一些不法分子有利可图。

盗版商在项目发布到众筹平台的几个月中有充足时间盗窃其创意并仿造产品流入市场,这样,众筹项目的创新性变得不再创新,导致失去大量潜在客户。

(二)信用风险   1. 发起人的信用风险

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众筹平台众筹发起项目的资格审查不全面,存在潜在风险;二是筹资人不按约定兑现承诺造成投资人损失的风险

众筹发起人的范围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因此,众筹平台项目真实性审核存在纰漏,众筹项目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导致很多虚假信息造成的信用风险

众筹过程中,众筹项目一旦发起,众筹平台通常一次性将筹集资金拨入筹资者账户,随后将不再负有监管责任,缺乏监管必然导致权力滥用。

直接后果是投资人无法与筹资人取得联系,也无法得到筹资人保障的收益。

2.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目前众筹平台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属于一般的互联网线上平台

但实质上,众筹项目发起后,出资人将所投款项打入众筹平台账户,项目筹资成功后,众筹平台将筹集资金拨付到筹资人账户,在这一过程中,众筹平台只是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不存在资金托管部门,完全凭借信用操作这么一笔庞大款项,并且在这笔款项用于项目之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款项存在着价值增值,而对最终产生的价值增值如何分配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不可小觑。

(三)技术风险   1. 产品技术风险

首先应明确众筹项目众筹产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众筹项目是还未完成的产品,仍处于产品技术研发或者初始试验阶段,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产品技术不达标,产品质量等问题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当代社会是科技时代和信息时代,信息更新速度快,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因此产品技术的寿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项技术的产品或者项目很快会被新技术的产品或者项目所取代,筹资人所发起的项目更新或者替换会使项目价值大打折扣,投资人也会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2. 非标准化风险

虽然各类众筹平台已经基本建立起各自项目申请、审核流程以及标准模式,但团队的经验判断依然是项目能否上线的主要依据。

众筹平台决定了项目存在风险大小、金额设定大小、信用评价等级,因此可操作的弹性空间大。

平台的不同团队水准不同,对于风险控制以及各方面的把握不同,如果众筹项目属于技术性强的高科技产品,还会存在缺乏鉴定标准的非标准化风险

三、互联网众筹风险产生的政策因素   (一)法律法规缺失   在目前国内法律法规中,尚未引入有关互联网众筹模式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部分互联网众筹模式发展较为迅速的地方政府发布了相关监管政策,但只制定了一些宏观政策指导方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众筹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高。

互联网众筹行业作为一个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的特殊行业,为了投资人的利益和安全,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二)监管机制缺失   互联网众筹平台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形,主要原因是众筹模式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同时股权类众筹和奖励类众筹也缺乏相应的分管主体。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及地方经济金融各指标体系中都不包含通过众筹平台融资的交易数据,因此没有相关部门对众筹平台融资的交易数据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情形造成了互联网众筹统计指标监管的缺失。

(三)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信息披露?C制缺失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主体不明确,对众筹融资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缺乏有效监管。

就回报类众筹而言,筹资者募集项目资金后,未能及时公开项目的开展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物流信息

就股权类众筹而言,投资者对于所投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信息披露风险相对于其他风险更为严重。

四、互联网众筹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备,因此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出台,该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正式化。

但这仅是一个开端,未来要使互联网众筹发展规范化,避免众筹模式向非法集资方向转化,降低投资风险,要出台更多更细化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二)合理设置准入门槛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准入门槛较低,为了规避投资人和筹资人的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资人、筹资人和众筹平台的合法权益,必须设置合理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首先,由于投资人所处行业、资金数量以及投资经验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投资人按识别风险的能力进行分类;其次,众筹不论投资金额的大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众筹平台需要对不同的众筹项目进行风险判断,保障投资者对于所投项目风险有一定的把握;最后,众筹平台需要根据项目设置投资标准,防止项目投资人过于分散,这就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有一个全面了解。

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最重要的在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若平台怠于履行责任使部分投资者资质不符合投资标准,则对投资者筹资者都会造成损失。

(三)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在互联网众筹投融资过程中,众筹平台扮演交易中介的角色,匹配交易的实现。

如果在众筹过程中资金池由众筹平台控制的话,那么极易出现资金挪用现象,一旦资金挪用造成损失,则会损害投资者和融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将资金托管的责任交给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代理资金筹资人账户、平台账户和投资人账户间进行流转。

(四)成立行业协会   互联网众筹行业目前缺少行业协会,应加快建立能够全面收集信息和数据,对全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互联网众筹行业协会。

互联网众筹行业协会设立后首先应当出台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行业成员贯彻执行。

因此互联网众筹行业的发展既需要政府监管又需要行业协会的配合,二者缺一不可。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具有信息传递便捷和高效的特点,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也造成了欺诈可能性的提高。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的防止互联网众筹项目投资者恶意欺诈行为的发生。

众筹平台加强对项目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项目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利益损失的情况发生,同时提高项目操作过程和融资过程的透明度。

对于筹资者而言,建立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提高信誉,吸引更多投资者项目感兴趣,使项目融资变得更为顺利。

参考文献:   [1]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03).   [2]徐韶华,等.众筹网络融资风险与监管研究[J].浙江金融,2014(10).   [3]申羽.互联网众筹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改革与战略,2015(09).   [4]李赫尧.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众筹平台运营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5]徐泽?D.我国互联网众筹的法律监管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6.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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