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外租赁管理工作程序
1.0 目的。
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
3.0 职责。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
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5 租金的催缴。
4.5.1 经营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发租金《交费通知单》,如无法在此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送交,直至收到为止。
4.5.2 管理人员每月按时收缴房屋、商铺租金。对以现金交纳的承租物业的租金,业务员应与财务部人员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员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与客户交谈应保持友好的态度,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来自:)详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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