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外租赁管理工作程序

1.0 目的。

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 经营部负责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3.2 经营部负责有关租赁费用的收取、催缴。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

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 合同洽谈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3 承租方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租赁保证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准合同并签署租赁合约。

4.3.5 合同签订后送房屋商铺租赁管理部门鉴证。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铺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

4.4 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4.4.3 填写《已物业登记表》,并存档保留。

4.5 租金的催缴。

4.5.1 经营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发租金《交费通知单》,如无法在此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送交,直至收到为止。

4.5.2 管理人员每月按时收缴房屋商铺租金。对以现金交纳的承租物业租金,业务员应与财务部人员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员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与客户交谈应保持友好的态度,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来自:)详见相关规定)。

4.4.4 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应每日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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