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野下的警察权规制研究
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警察权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保护公民的私权,因此警察权也应在宪法的控制下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平衡,最终达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高效运行与和谐统一。 一、警察权的性质分析 (一)警察权的概念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当今社会,警察作为一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不可少的力量,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警察)机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而执行警务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从权力的本源上看属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力,因此警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控制范围内有效行使权力。警察的依法行政程度和警察权的实际运行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反映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的发展水平。 (二)警察权的特征 1.法定性 警察权的根源和内容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宪法和法律是警察权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合法基础;警察权的拥有主体和行使范围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警察权只适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进行社会管理的特定的权限范围;警察机关和警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2.单方性 警察作为国家机器,体现国家意志。警察在执行警察规范、实施警务活动时,往往会以行政命令和行政管制的形式出现,公民个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服从。这种单方的行政活动和权力行为,主要是由警察权的法定性决定的。警察权行使的过程既是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警务活动的过程,也是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过程。 3.强制性 因为警察权和警务行为是由宪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法和法律规定和赋予的,因此警察权的行使得以强大的法律为后盾,经常会以强制的手段和方式出现,不以公民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征。 4.垄断性 法律规定,警察权的拥有主体为国家公安(警察)机关,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越权行使,体现了警察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和警察体制的高度垄断性[1]。 5.广泛性 警察行为和警务活动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连。警察权作为公权力的典型代表,具有广泛的权限范围和行使方式。 二、警察权宪法控制的必要性 (一)警察权缺乏明确的宪法定位 警察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力,其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然而,在警察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警察权缺乏宪法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警察权滥用、混用和乱用,将严重损害公民的私权利。与此同时,在现实中关于警察权属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争议从未停止,警察权的法律属性,需得到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警察权行使的方式和界限也缺乏法理上的合理依据,导致警务活动超出警察的正常职责范围。为进一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规范警务活动,严格依法行政,必须明确规定警察权的法定依据和执行范围[2]。 (二)警察权在现实中极易滥用 在具体的警务活动中,警察机关和警务人员超越权力规范和界限行使警察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警察权的权力异化情形较为普遍。警察权在实践过程中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很多无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命令都借助警察权这一强制权力来实施,脱离了警察权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权力本质。具体而言,警察权的滥用有以下五种情形。 1.超越法定授权 警察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警察权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被非警察机关随意借用、参与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无关的行政活动等滥用现象严重。 2.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保证警察权和警务活动的灵活性而赋予警察机关的一种行政权力。现实生活中,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受到权力、利益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对执法对象采取不相当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 3.超越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是警察权行使程序的独立价值。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是警察权的法定责任。在执行警察权时,应以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手段来履行职能。在具体的警务活动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认识误区,进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警民冲突。 4.滥用行政处罚权 强制措施和处罚权是警察机关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目的对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对象采取管制和处罚的行政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将强制作为某些行政行为的保护伞,将处罚作为警察机关创收的有效手段的滥用情形。 5.违反法律原则 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除了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外,还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例如: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平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等[3]。 (三)警察权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警察权也不例外,因此警察权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与监督。警察权的扩张是近年来的一个显著趋势,公安局长普遍被提拔为政府副职就是一个例证。目前,学界对于警察权的限权与分权的呼声较大,但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警察权的滥用和警察的权力腐败,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法治和正义的进程[4]。 三、宪法视野下的警察权规制 (一)分权与限权:明确警察权的宪法定位和法定界限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宪政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到有效的制衡与约束,不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权力制约的有效手段是分权与限权,通过权力来制权力。当前,我国警察权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宪法定位,因此必须对警察权加以明确规定,对其行使界限进行合理划分,充分发挥警察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本意。 1.完善立法,规范程序,堵塞法律的漏洞 完善警察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来规范警察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避免警务人员滥用职权。程序正义是保证警察权合理正当行使的必要前提,因此必须对警察行为和执法活动的程序加以规范,严格依法行政,按照程序执法,减少以权代法,缩减警务人员利用警察权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2]。 2.合理分权,改革设置,明确警察权的法理属性 分权制衡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就进一步规范警察权而言,分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机关分离[4]。目前我国警察权属于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二者之间的界限尚未厘清,因此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将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界定清晰,将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进行分离,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相互配合。二是权力分离。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牵连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政治弊病。因此务必着力解决警察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分立问题:将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分离、侦查机关与鉴定机关分离、行政处罚权与刑事警察权分离,进行刑诉一体化的改革设置,防止和减少警察的权力滥用。 3.明确运行原则,对警察权进行合理规制 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警务活动。一是法律原则。警察权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二是责任原则。警察只能对特定的责任对象履行警察职能,权力行使的前提是执法对象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社会发展。三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警察权行使的重要尺度,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的危害越大,警察权行使的权限就越大,两者呈一定的比例关系。四是程序原则。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不同的执法活动适用不同的程序。五是制约原则。警察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有效的监督,警务活动应当处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范围内。 (二)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 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利,警察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权利。权力需要制衡,才能得到合理运用,权力制衡的有效方式就是权力制约权力。 1.引入司法审查制衡警察权力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有利于对警察权形成很好的制度约束。警察权属于行政权力,司法审查属于司法权力,两者相互独立,公检法三者相互制约,可以使警察权处于司法审查的控制下。公民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对警察权进行行政申诉、复议甚至请求行政救济。 2.改变管理体制,减少利益干扰 我国当前的警察机关管理体制促使警察权不得不受到外界因素和利益的影响。对警察权进行有效规制还必须改变管理体制,承认警察权的相对独立地位,减少法外因素和地方利益对警察权的过度干扰。 (三)监督:强化宪政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宪政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律的制定宗旨是为服务人民,权力的实施目的是为保护人民。 1.加强人大对警察权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大需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通过听取汇报、群众评议和反映群众呼声等方式监督检查警察权的行使情况,督促警察机关依法行政。 2.发挥舆论和媒体等大众监督的作用 警察权的行使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警察的执法情况和执法效果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建立人民督查员制度、督促警察机关召开执法听证会等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众传媒则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传播优势,对滥用警察权的行为进行广泛传播,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主管部门和当事单位的重视,从而达到约束警察权,实现警察权与公民权良性互动与动态平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