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摘要: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认为该项法定的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
为了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关键字:独立审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笔者相信,至少是每一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知晓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
同样,也并不怀疑(至少大家在心里都清楚)独立审判在我国实际上远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实现。
显然,立法明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决非仅是对理想目标的一种追求,它要求的更是现实中的施行与贯彻。
而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独立审判探源的基础上,思考和分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以期寻求实现在独立审判原则上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一、独立审判探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①正是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他已是特别强调权力分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
”②这一思想给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重要的昭示和启迪,并引导其努力寻求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宝。
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对西欧多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历史悉心考察之后,结合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而深刻领悟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③从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④由此而说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必须分立。
国家权力的分立并非彼此孤立。
分权本身并非目的。
分权实为实现制衡之格局,制衡实乃分权之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之滥用。
因此,“三权分立”学说又可称为“三权分立制衡”学说,或许,后一种称谓更准确、全面地概括出了该学说的内涵。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问世之后,在西方国家引起极大反响并很快成为脍灸人口的理论,进而陆续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肯定和吸收。
其中,最早将该学说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立的是美国。
其十三个州中有十一个州相继制定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宪法。
继而1787年签署、1789年生效的美国第一部宪法也非常坚定地贯彻了“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宪法第1、2、3条的首句话语,仅以简要说明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即清楚地勾勒出美国宪法所奉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而,又通过一系列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