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三)

第三节 韩国与泰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韩国是一个新兴国家,近二十年来,它大力发展出口导向型经济,已跻身于比较发达国家之列;泰国是东南亚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尽管两国经济在1997-1998年的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大打击,但在出口退税方面它们还是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一、泰、韩两国征收增值税的一般作法。

泰国增值税全部都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收入采取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中央得90%,地方得10%。增值税基本税率为7%,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1.5%的低税率,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增值税纳税周期以月为单位,纳税人必须在月末终了15天内申报纳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征收当期税款,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则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当期给予办理现金退税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或退税时,无需向税务局提供每一笔业务的征税发票,只提供每个月的增值税汇总申报表,内容包括: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其计算依据;当期应纳税或应退数额,如属退税,选择现金退付还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外,在表中还需填写纳税人的登记号码、名称、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及申报时间等。纳税人虽不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原始发票,但有关单据至少需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在泰国,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已建立起来,900个最基层的税务所都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中心联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活动、销售往来、纳税申报等信息均储存在计算机中;纳税人是否真实申报纳税退税都在计算机的监督之下,基层税务所报来的信息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中心进行处理,计算中心的高能计算机系统经过逻辑分析审核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收主管部门,基层税务部门也可根据他们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情况对纳税人进行抽查。

韩国从1977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其基本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的低税率,对出口货物、援外物资及国际运输的服务等实行零税率。在1995年以前,韩国增值税抵扣的主要依据是增值税税金计算书(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韩国规定的纳税申报每年为4次)终了25天内向税收主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则根据企业提供的税金计算书,确定核实应纳税或应退税数额。对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要进行调查和强制征收税款,除此之外还要征收加算税(即罚款),加算税按应征税额的10%征收。为减少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从1995年开始,韩国采取由纳税人汇总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制度。这样做虽无需纳税人税务部门提供原始单据,但纳税人需对原始单据和有关账目保管5年,国税厅计算中心对纳税人汇总报表进行计算处理,对个别纳税人的原始单据及账目作重点检查和抽查。

二、泰、韩两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在泰国,出口大部分是由制造商自营出口的,也有制造商委托中间商代理出口以及中间商采购出口(买断)等形式,上述三种出口形式所占比重分别为50%、20%和30%;韩国出口也是这三种形式。泰、韩两国为提高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在税收上均实行零税率,并且不论哪种形式出口,都被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

泰国办理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是:出口商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办理征退税手续。对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准予退税纳税人可选择两种退税方式:当期办理现金退税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纳税人因漏填等原因未取得足够的应退税款时,法律规定可以在三年内补退。这种出口退税的程序与国内增值税的一般抵扣和退税程序是一样的,并且内销货物出口货物均在增值税的一张申报表中汇总反映。基层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报来的增值税申报表后,报地区和省税务部门,将申报表有关内容输入计算机,并报送国税厅计算中心进行数据处理。计算中心运用一定的审计标准,确定是否应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对确有问题者,通知其在15日内补交税款,纳税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未发现问题的,税务总局写出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分送纳税人、基层税务部门、地区及省税务部门,一份存档备查。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所需凭证,除增值税申报表外,还要送报关单,因海关和国税厅计算机未联网,报关单由海关厅汇集软盘,每星期送国税厅核查。在泰国,出口报关单要求对出口货物来源及不同的货物种类,均要依次填写清楚。对因特殊原因货物报关后未出口出口后又被退回并在国内销售的货物出口商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补交税款。据泰国国税局统计,1994年泰国增值税收入1348亿铢,退税518亿铢,占增值税总收入的38%(因出口和内销货物退税不分开,所以退税数中包括了一部分内销货物退税)。退税数额在预算中不单独反映,退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在韩国,不论是制造商自营出口,还是制造商委托代理商代理出口,或是出口商买断出口均给予全部退税。自营和代理出口的,退税给制造商,买断出口的,退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出口信贷的出口商,可由银行开具国内信用证,出口商在向供货商购买出口货物时,凭国内信用证以不含税价格向供货商购买出口货物,供货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凭供货商提供的零税率税金计算书和国内信用证给供货商办理退税或抵扣进项税;二是没有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以含税价格收购出口货物出口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直接退税出口商。实行零税率的主要凭证为:直接出口的,出口商需提交由外汇银行开具的结汇单或者由海关负责人开具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的,需提交出口代理合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零税率时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需提供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有关材料;出口代理商在办理零税率时,需填写代理手续费应纳增值税申报表税务部门要审核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海关则按规定查验出口货物并开具许可证。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彻底退税,按照增值税常规进行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未设立单独的退税机构。一般退税期限为3个月退还一次,但对出口比重大的企业和对设备投资等可以提前办理退税(早期退税)。出口退税是由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的,由基层税务部门在其税收收入帐户上支取,如果退税数额超过该地区税收的收入数额,则从其它税务所的收入帐户上借支。据统计,1993年韩国增值税税收总收入约为200亿美元,退税额约为51亿美元,其中早期退税约为40亿美元,出口退税占整个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40%。

第四节 出口退税的国际经验。

一、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是各国鼓励出口的一项共同措施,也是国际惯例。 一般说来,国际惯例有两个意思,一是已纳入有关国际协定,形成法律条文,成为各国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行为准则;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带有普遍性的成功经验和一些比较通行的做法。对出口货物实行不含税出口,尽管没有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国际协定,但它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并且其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已为一些国家的经验所证实,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

二、无论在运作机制还是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上,各国都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为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科学、合理、高效地运转,各国分别采取了与本国税制相适应的“免、抵、退”或“免税采购”或“先征后退”的运作方式,其中“免、抵、退”是增值税国家的主要运作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在运作机制上都实现征退一体化,使国库退税的金额不多,出口骗税利益驱动不大。在管理机构上,各国都把出口退税工作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另设专职的出口退税机构,负责税收征管的机关既管征税又管退税,使出口退税运作具有严密的可监控性。

三、规范的增值税制度是搞好出口退税的基础。以上国家的增值税比较规范,一般不存在对增值税的减免,也没有先征后退的情况,增值税收入基本都能按规定缴纳入库。这样,它们的出口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便可保持一致,以确保本国产品不含税出口。其次,实施规范的增值税退税单证的简化创造了条件,使退税操作简便、易行。

四、各国政府为使企业及时足额得到退税款,都采取了相应的保证退税工作效率的措施,并做到了制度化。如英、希等国均规定,若税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办完退税,则要按相应的银行利率标准赔偿企业损失。

五、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关键。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必须依靠计算机进行管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可以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正确判断纳税人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是否真实,从而为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上国家都将计算机用于增值税的日常征管,并基本实现税务、海关等相关机构的电脑联网,从而大大减少了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的漏洞。

六、严惩偷漏骗税是实行出口货物不含税的有力保证。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有利于政府查清偷漏骗税行为,而政府严厉打击不法活动,则有利于更好实施增值税。例如,法国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如果某纳税人某月偷漏了一笔税款,就假定他全年每个月都偷漏了相同的税款,而不必去查每月的账,由此上溯十年,假定他每年偷漏了相同的税款,在处理上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一次补齐这十年所偷漏的税款。这样严厉的措施震慑了不法分子,因此西方国家人们偷漏税的情况较少,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合理避税的较多。

总之,实行出口货物不含税,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税制,选择合适的运作方法,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这是出口退税国际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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