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检察官法》、《法官法》对两类人员的等级和职务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等级待遇未作出规定,导致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有名无实。
法官、检察官都属于国家司法官员,有严格的选拔程序和任职条件,故依法应享有与其职务和职级相应的待遇。
且按照国际惯例,这两类司法官员的待遇是相当高的,至少比普通公务的待遇高。
所以,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这两部法律要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