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陆法系行政法院制度的借鉴

摘要行政诉讼无疑是制约公权力、维护私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行政法院的国家,行政法院法国已有了长足的发展。而现如今我国司法系统仍存在着诸多弊病,亟需改革,行政法院制度的借鉴则可以使我国司法系统改革豁然开朗。   关键词大陆法系 行政法院 法院制度   作者简介:张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6—02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并给予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公民以相应的赔偿。除此之外,行政诉讼的经验还可以 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使政府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双重压力下更加谨慎,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毋庸置疑,行政诉讼已然成为制约公权 力,保障私权利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行政法院的国家,其开创了行政法院制度的先河,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法 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源于法国人对于三权分立的独特理解,其认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完全独立,互不干涉。因此,与行政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也被划归行政系统的管理 之下,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先前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已由一个形同虚设的助理部门转变为具有独立司法地位,并且拥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强力的制度保障的单 一司法系统,并对法国行政制度乃至行政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法国民众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与信任。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介绍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基础上阐 述其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下面笔者将分而述之: 代写论文   一、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特点   上文已经提到,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经过发展已臻完备,在此过程中其形成了诸多有别于传统法院制度,这些制度多有其独到之处,特点鲜明,在此笔者仅就自己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的几点展开论述。   (一)组织体系完善,分工明确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总体上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特别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争端范围很广,它有权受理属于行政法院权限的各类案件,且 无须相应的法律授权;而特别行政法院只得管辖特殊行政争端,且只受理法律明确授权的案件,并且种类繁多。在此笔者仅就普通行政法院展开论述。普通行政法院 分为四类,即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且四者之间分工明确,互不干涉。四者明确的职能划分尽量减少了不同机关间的隶属关系,从 而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   由于法国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没有共同的上级法院,其争端的解决就成了一个问题,为此法国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院来解决两个法院系统之间的争议。   而在人员管理方面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也有其独到之处。其中,笔者认为最为可取的是其人员升迁的管理制度。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采用的是年资制,即 内部人员的升迁取决于该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与经验,而非主管人员的喜好,并且法国行政法院法官是不能被罢免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上级长官利用人事 权力对案件审理施加不利影响。   (二)行政法官高度专业化   法国行政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分工极细,而每类不同的法院都有着自身特有的不同职位与分工,这就要求行政法官具有极强的专业素质,如此这般才能在 工作中游刃有余。而且,由于行政法院还负有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能,其工作人员便需要对行政事务有着较深的认识,否则便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捉襟见肘。这 些对于工作人员的高标要求便催生了法国行政法院独特的人员选拔制度。当然其主要还是要依靠极为严格的考试来选拔人才,但这仅仅是面向拥有行政学习资历的学 生的途径,而为使行政法院较好的贴近实际,行政法院还会有针对性的聘请一些具有丰富行政认知的高官或者学者进入行政法院。这就使得行政法院同时具备了较高 的法律素养与极为丰富的行政经验,对于案件的认知也就更加深入与准确。   (三)咨询、审判双职能   法国行政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也有着应约为政府解答咨询的职责。例如作为法国国家政策最为重要的咨询机构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为了提高 办事效率,而将本院系统划为两组:一组为审判组,主要负责案件的诉讼;另一组为行政组,主要负责解答政府的咨询、立法工作以及院内的一些行政工作。这种的 职能部门划分无疑是大大区别于传统法院部门构建的,但法国行政法院这一别出心裁的部门设置则使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大大加强了行政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并且加深了政府与行政法院间的了解。 代写论文   (四)独立且具有强有力的保障   在设置之初,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司法审判权的机关而存在着的,相反,其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附属机关,主要工作也仅仅局限 于提供咨询、审查法律草案,虽然可以审理案件,但却没有最终裁决权。此后,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法律《参 事院法》。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二、我国法院系统的现状与弊端   在笔者看来,我国现今的法院系统存在着诸多问题。取其重点概括起来有三点,一是司法地方化。二是司法行政化。三是法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一)司法地方化   地方保护主义想象的产生源于地方政府对于基层法院人事和财政的控制。在现如今的法院制度下,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控制在地方财政手里,由此便形 成了所谓司法地方化的现象。汉密尔顿有这样一句名言:谁掌握了法官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他的意志。在地方财政的牵制下,法院的意志不再独立,地方保护主义以 及诸多徇私枉法的现象便如雨后春笋般滋生。即便如此,地方财政的拨款也不能准时到位,但法院的运行总是要维持的,因此法院就要开源节流,节流的阻力很大, 开源便成为创收的主力,因此便促使了所谓法院经济的产生,诉讼费用和罚金等经过财政部门的运作成为了法院维持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这样的转嫁的确解决了一 时的困难,但副作用也渐渐浮现。

论文代写   (二)司法行政化   众所周知,法院内部都有院长、庭长、分管院长和庭长,庭长对案件要审批、签字,而且最终还要由分管院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得开会讨论。 这样制度的设置,其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审理权而有判决权的典型,即审理权、判决权是分离的。人民法院尽管叫法院,但是与西方相比则是天差地别的。其跟任何一 个中国的普通行政系统一样,都具有着基本相似的运作系统。它内部有党组、审判委员会,还有院长办公会议,所有这一切跟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会议、行政机关内 部的党组会有多大区别?   (三)法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比较多元,除了专业科班出身法律专业人士,还有一些自学成才的工作人员,但比例更大,影响更为深刻的则是军队的转业军官, 这批人大多很少接触法律,却被分到了法院充当法律适用的裁判者,这未免有些荒唐。我国法院的判案质量也就不可避免的深受影响。贺卫方教授曾经指出应当停止 将转业军官分配至法院,但此种疾呼却遭到了相关利益群体的斥责甚至是威胁。由此看来,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升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三、行政法院系统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毕业论文   (一)我国法院缺乏独立性,深受行政因素的干扰   上文中依然提及,我国法院普遍存在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现象,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行政因素也被置为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试想普通民事 案件的审理尚且如此,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又会是何种情形。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今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在拆迁等问题上还是很尖锐的,要解决此 类事关政府利益的问题,依靠现如今的法院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为达到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我国需要拥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法院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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