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两项内容的思考

[摘 要]新准则引入了当前全球流行的资产负债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已经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

本文论述了新准则下关于“两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的有利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以下简称“两费”)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最主要的账户。

在原制度中,它们分属资产类和负债类账户,它们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门项目加以列示。

但是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已经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其根本原因是新准则引入了当前全球流行的资产负债观,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重要体现。

实务中我们应通过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并将其余额按发生时的事项分别转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

一、新准则下的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而不是按款项的实际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

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的设置和应用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物,它把预先支付的各相关费用,在以后按照收益的期间均衡地加以摊销,或把需要以后支付的费用按照收益期间预先加以提取,使各个月份的成本费用均衡发生,起到了“蓄水池”的作用,因而备受各企业的欢迎。

但是,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虽明确并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却在经过准则应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逐步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

在个别具体准则中,对待摊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有所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其中包括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准则制定者的意图是强调年报,认为小的费用在年度内没有必要均衡地分摊到每个月,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但留有余地,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科目进行费用摊销预提

二、新准则下关于“两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费用摊销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以及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其特点是先支付,后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可根据待摊费用的不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科目

科目可按材料的种类,分别以“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科目(在用),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摊销)。

可见,对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不论采用的是什么摊销方法,都不会再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可以直接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摊销)核算。

(2)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   对于先预付,后期才逐渐形成费用的项目,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在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人认为可以先通过普通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容易理解并接受的”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

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