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报告的“虚假”与“真实”

「摘要」 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注册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在上已有明确规定。

但如何界定虚假陈述行为,法律界和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

由于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及审计和技术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真实性也只能是相对的,即只是相对于会计准则、制度及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是真实的。

因此在审理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时,也只能用“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依据。

只有当“法律真实”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时,才能启用“客观真实标准直接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虚假陈述行为,有无过错的依据。

「关键词」 审计报告 虚假陈述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一、引言  审计报告真实性审计报告用户据以作出正确决策的客观基础,也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之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主要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职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表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表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表露文件中作出违反事实***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如何界定审计报告的“虚假”和“真实”,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信息表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而且也直接到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正确评价,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

因此本文将对这一题目进行具体阐述。

二、审计报告真实”的相对性  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正当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真实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无论是通过书面文件还是口头陈述,无论是借用语言形式还是借用行动方式,无论是采取昭示还是默示,表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定与意见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象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出自己所要表达的客观***。

但由于审计对象———财务会计报表内容真实的相对性,现代审计理论和固有的局限性及审计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不可避免的带有某种程度的“虚假”成分。

(一)审计对象———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  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正当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财务会计报表自身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程度。

但是从会计学的理论属性和属性看,它本质上不是一门精算科学,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动态的。

1 判定会计信息真实性标准是相对的。

会计信息从层次上讲属于意识范畴,是观念上或主观上的东西,主观能否真实地反映客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反映客观,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用客观事物直接作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失真的依据,在现实中明显缺乏可操纵性,于是人们试图往探索、寻求能近似地充当客观事物标准的替换物,这样会计标准就应运而生。

会计标准作为会计系统反映特定对象的行为准则,同样是人造系统。

会计标准要想真正成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失真的依据,必须满足一个基本的条件条件,即会计标准必须最大限度地逼近客观事实,能够成为客观的反映同类事物的参照系。

但遗憾的是,会计标准作为一个人为制造的秩序,不一定完全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其原因就在于客观事物转变为会计标准的过程中存在着偏差,这种偏差主要是由知识的相对性和人的有限认知性所造成的。

这就决定了依据这种会计标准生产出的会计信息,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于标准真实性,而尽不可能是针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是针对广大信息用户实际需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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