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制度

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招待费、差旅费、小车费、通讯费和其他费用报销均按此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 招待费报销

第三条 招待费是指公司领导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业务往来中招待有关人员所发生的餐费、礼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报销报销招待费用时,应由本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并将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粘贴附后,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由财务部报销;。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

第五条 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据本规定给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应出具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司的购票凭据方予报销。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凭据的,由出差人出具替代凭据,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报销交通费;。

三、因公外出(市内)办事者,在公司未提供交通工具时,可按实报销公交车票或按标准支付交通费。因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出租车费;。

四、因公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费、行李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其报销的会议费中含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费;。

第八条 员工出差前可按实际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人应填制借款单并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向财务部借款;。

第九条 员工需在出差返回后五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并向财务部核销借款;。

第四章 小车费用报销

第十条 小车费用是指公司车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油料费、过桥费、存车费、维修费、养路费、检车费、保险费及车辆肇事应由公司负担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小车费用的管理实行单车核定费用的办法。由综合部负责核定单车费用标准,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将小车费用标准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报销所附原始单据必须是车辆专用的各种票据方可报销。特殊情况需用替代票据的,应经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小车费用报销:由报销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并将原始单据附后,由综合部经理核准签字、财务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后,向财务部报销;。

第五章 通讯费报销

第十四条 通讯费是指公司领导层和各职能部门办公用座机发生的电话费及按规定给予报销通讯费的人员的手机费。另外,公司目前应支付给通信公司的宽网费也包含在通讯费中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层办公用座机发生的电话费,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办公用座机发生的电话费报销标准综合部制定,标准如下:。

标准 浮动比 备注。

营销部 200 20% 长途、市话。

市场部 200 20% 长途、市话。

财务部 50 20% 长途、市话。

综合部 50 20% 长途、市话。

以上标准综合部需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并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本部门电话费超支严重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写明超支情况,或提交提高月话费标准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部负责公司电话费及宽网费的缴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电话费、宽网费,由综合部填制费用报销单,向财务部报销;。

第十九条 综合部负责各部门通讯费核定工作,定期将各部门电话结算单取回核定后,制作公司通讯费支出情况明细表,交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财务部依据综合部提供的明细表和电话费结算单列支各部门通讯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讯费超支严重又没有合理解释的部门,由综合部开具扣款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在当月该部门经理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报销员工个人手机费的范围、标准综合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按规定的人员、标准报销手机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销人员应持电话(手机)交款收据,经有关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标准核定报销额,标准内全额报销,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章 其他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其他费用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发生,并且上述条款不包括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或当地政府有专门规定的应报销费用,按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权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或报销人如有较大金额(3000元以上)的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费用报销单,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做好资金准备工作。日常购买办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先由采购人员自行垫付,超过2000元的可以填写借据,向财务部借款。旧账未清应先核销旧账,否则不可以再借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需保证在借款之日起五日内报账还款,如需延长时限,应提前通知财务部,无理由的延期还款,财务部有权在其当月的工资及奖金中按同等金额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此制度未涉及事项,暂按总经理的意见核定报销,之后由财务部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及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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