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税收

[摘要]宪政税收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或最高原则的创设与运用之政法过程的制度性规范,这一过程要求税收的每一个核心要素都受制于宪政税收。理论上,一个符合 中国 现实的宪政税收模型是人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因为国家和人民基本关系其实是税收关系,所以必须在宪法上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并使其基本关系宪法化。实践上,应以宪政税收基本出发点,修改宪法的涉税条款,不必出台税收基本法,并以宪法理念或精神指导税收 法律 体系或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宪政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核心规则      一、厘清几个概念的涵义      为了有助于给出宪政税收的定义,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概念做必要的厘定,其顺序依次是宪法宪政税收法律主义和依法治税。由于相关的每一个概念都有不同的定义,限于篇幅和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其中的争论不予探讨,只选择能够接纳的或已形成共识的观点借以界定概念。(1)关于宪法的定义来自于《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由宪法确立一国国体、政体、经体、社体和法体等基本内容,并形成系列规则宪法是制度的制度、规则规则,是生成制度的制度、生成规则规则,是“元规则”或“元制度”。(2)据《 现代 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 政治 。宪政就是立宪政治,是一种通过立宪并行宪而达成的政治体制,是宪法的具体兑现或有效运用。宪政包括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理念或精神。宪法基本使命或最本质的特征是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宪政规则是在通过‘制度之门’后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界定。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权力与权利的摩擦成本会使市场半径缩小,市场功能退化和扭曲,直至消失。”所以要让宪法发挥作用,因为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学者将宪政宪法喻为法治与法律的关系,有法律不一定实现法治,换言之,有宪法不一定实现宪政。所以说,宪政是活动的、起作用的宪法。(3)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基本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确定。课税要素、范围、程序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则税收行为合法。非经法律规定,国家不得征税;公民不负具体纳税义务。(4)以法治税主要是指用法律作为手段来征收税款或实施管理;而依法治税则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税款的征收或管理。由于治税观念的转变,以法治税渐为依法治税所替代。税收法律主义与通常所说的以法治税有明显区别:首先,通常所说的以法治税所依据的法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和规章。税收法律主义所依据的法严格限定为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规章只能对税收法律进行字面解释,不能起创设纳税义务的作用。其次,通常所说的以法治税主要是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约束,它强调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不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法律主义首先是人民及其代表机构对政府的约束,它强调政府征税必须经过人民及其代表机构的同意,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来认定。没有这种税收法律,政府无权征税,人民有权拒绝纳税。 论文代写   由上述对宪法宪政税收法律主义和依法治税的界定,接下来需要明确什么是宪政税收宪政税收,是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或最高原则的创设与运用之政法过程的制度性规范。以宪法理念或精神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或制度的构建,宪政税收并不简单限于对税法层面的制度性解释,而是集中对宪法层次的税收核心规则进行探讨。在宪法上界定税收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并使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宪法化就是宪政税收,因为国家和人民基本关系也是税收关系。其基本属性或内涵是宪法层次的税收核心规则,这一指向性的潜在意义是国家不需要也无必要制定并出台税收基本法;其外在表征或外延则是一致同意性、最高性和稳定性,其中一致同意性是基础,是保证最高性和稳定性的条件。   在这几个定义中不易区分的是宪政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的关系。宪政税收税收法律主义法律层面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以物权和自由权的部分让渡作为逻辑起点。二者有区别的地方在于:税收法律主义是一切税法的原则,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用语;而宪政税收则是从宪法的角度揭示税收的核心规则,它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术语。就其 哲学 上的判断而言,宪政税收是一种超验判断;税收法律主义则是一种价值判断,两者分属不同的层次。就法理意义上讲,税收法律主义是个私法问题,指的是物权或产权不受非法税收的侵犯,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税收立法、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宪政税收是一个宪法问题,指的是宪政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税收权力的绝对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权利。¨—从逻辑推理的角度看,宪法税收法律的渊源,宪法来自于人民,所以说,人民乃是一切法律的唯一渊源;而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渊源,人民是创造收入的唯一主体,所以说,税收来自于人民。这样,国家一宪法税收人民一国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而保证这一过程良性循环的只有宪政税收。 毕业论文      二、宪政税收模型      阿罗用严谨的数学语言证明,社会选择不可能产生理性的社会排序。阿罗不可能定理对经济学和政治学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许多人试图找到摆脱这个定理所预言的结果的路径。阿马蒂亚·森找到了使得多数原则得以运用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即重要的不是对所有可能的社会结果进行完整的排序,也不要求必须具备社会排序的传递性,而只要求社会选择结果的合理性。哈耶克则强调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提供了利用各种知识的一种发现程序,而选举恰恰可以作为一种发现程序,在这一发现过程中,人们把大多数决策工作委托给自己的代表的体制就是一种民主。事实上,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分析也表明,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一方面可以规避多数人表决时的高决策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独裁或寡头决策时的外部成本。选举权和纳税人意识共同构成了对权力的最基本的认可与约束,是政府质量的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民选出来的代表,完全可以代表纳税人的意志。就宪政税收而言,一个符合中国现实的模型是,宪政税收必须是代表人民人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即宪政税收主张政府征税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一致同意宪政税收必须采取一致同意规则,其他法律或可使用其它规则,如多数规则等。只有站在宪法的维度或高度确立宪政税收的理念,也只有这样才会确定政府的合宪性和税收的合宪性。在宪政税收理念指导下修改宪法的涉税条款,让征税具有宪法依据。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西方宪政 历史 确立了“无代表则无税”的宪政思想,但是通过“无代表则无税”在中国的检验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伪命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农民代表参加,但农业税在中国已经成为历史,我们的现实情况是有代表也不一定有税。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断进行深刻的变革,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一致同意宪政税收原则”将演绎为一脉相承的政法秩序。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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