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一、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各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办)要成立由镇(办)禁毒委主任(镇长或分管政法副书记)任组长,镇(办)禁毒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和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建设;。

2、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3、组织和指导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4、负责对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考核评定工作;。

5、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心戒毒社区

中心戒毒社区由镇(办)禁毒办主任负责,村(居)委会书记、社区民警、社区专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2、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帐,为辖区吸毒人员建档立卡;。

3、制定工作计划,为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按一人一档,建档建卡;。

4、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做好走访、心理疏导等工作,每月至少与戒毒康复人员交流一次并记入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5、按协议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销假事项。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期满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为公安机关予以告诫或解除的依据;。

6、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所在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家族成员或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禁毒志愿者、所在单位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1、针对工作对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配合公安干警通知工作对象进行尿检,并做好记录。其中社区戒毒人员3年不少于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月1次,第三年为每季度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要检测为3年至少12次,第一年每2月1次,第二年为每季度1次,第三年为每半年1次。

3、定期上门进行家访或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生活、交友、行踪等情况,如实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个人档案,需由公安机关填写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及时报批并入卷。

4、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5、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中心戒毒社区公安机关报告。

6、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7、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心理辅导,帮助其解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二、工作对象 社区戒毒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一种行政决定,期限为三年。

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参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对强制隔离期满出所人员做出的决定,期限为三年。

自愿接受社区戒毒吸毒人员

三、工作流程 (一)依法作出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

(二)落实衔接措施。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镇(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相关档案及材料,并将书面决定送达本人及家属。

(三)及时签订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中心戒毒社区工作人员要立即与其签订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执行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在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执行地中心戒毒社区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有需要离开居住地三日以上的,须向中心戒毒社区报告,按时返回应接受尿检。长期外出务工的,应按规定寄回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心戒毒社区评估报告做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

四、工作要求(参考《加强全市禁毒工作实施意见》)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镇(办)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场所办公、人员配置、日常办公、宣传发动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2019年底,全市各镇(办)至少建立一个中心戒毒社区(大堰、东方除外)。

(二)配齐工作人员。各镇(办)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聘、选聘或购买服务方式,按实有吸毒人员30 : 1配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不足3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日常工作

(三)发展社工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发展禁毒戒毒社工队伍,按照有关程序招录社工,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引导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注重从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以及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发展志愿者,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

五、法律依据 (一)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二)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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