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

内容摘要:传统的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或者是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但是,实际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使得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到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也成为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出发,对公益诉讼的内涵进行分析。

; 关键词: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

On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rom Its History; Law Collage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requests the party must have the directly relation with the case or the damage has already arises. But, a lot of behavior which damage the public interest was real happened, it makes the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an even before.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lso becomes the one of a hotspot that the academe regared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history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then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 it.

; Key Word: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dividual Interest Litigation。

; 一、从古罗马公益诉讼到现代公益诉讼

; (一)古罗马公益诉讼制度

;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最早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现在所谓之‘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故在罗马法中,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 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可以说是古罗马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以司法权保护公众利益,此外,更有意义的一点还在于这一制度的设计避免了当国家机构或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失职、恐惧、顾虑、被收买等种种原因对于违法行为保持沉默而未能启动诉讼时,违法者试图阻止广大民众启动诉讼程序是不可能的,所以古罗马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可贵的一点在于它还将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即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了普通市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及公共权力的行使纳入到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效的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 (二)现代各国公益诉讼制度

; 古罗马公益诉讼制度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诉讼制度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罗马法是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其精神已融入现代西方法制之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我们都可以从中找到罗马法的痕迹。

; 在现代法制中,美国是最早重拾古罗马公益诉讼法律传统的国家。而发展到今天,美国已经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之一。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时,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

; 了解美国法的人士或许知道关于“不会说话的鱼的故事”。《美国联邦判例法》中有这样一个判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当大坝即将完工时,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类生活的环境而导致这种鱼类的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院。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法院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依据的是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可以在他们的家园自由栖息,而在它们身边的,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由此可见,美国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公民或组织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与此相对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 在英国,最近一些年由于丹宁勋爵在道德力量驱动下采取的积极行动(dynamic activism),公法领域出现了显著的发展变化。Mc Whirter案明确的确立了任何公众成员对于要求公共当局履行自己的公共义务都有可以对这些机构提起诉讼的充分的利益(sufficient interest)的先例。在Mc Whirter案中,Mc Whirter对独立广播局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布禁止令禁止当晚即将在该台上演的一部电视片,而这部片子不符合国会制定的法律。在判决书中丹宁勋爵说:“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为了公众利益,国会要求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权力机关承担法律义务,但是如果哪个部门不履行法律义务,国会却并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救济。如果一个政府部门或公共权力机关违背了法律或将要违背法律,一位普通公民是否可以到法院来使这种现象受到法院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总检察长拒绝允许一项合理的诉讼,或者不适当的、毫无道理的拖延对诉讼的批准,或者他的机构工作效率太低,作为最后的方法,一个有充分利益的普通人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丹宁勋爵判决Mc Whirter有充分的利益提起诉讼,因为他自己有一部电视机并且交纳了电视收视费,同他一样,成千上万的人可能因为收看违反法律规定的电视片而受到不利影响。受害的公民可以到法院来起诉,这应当作为一个原则来宣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通过诉讼要求广播局履行的义务是广播局对一般公众而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阶层或群体所承担的义务。 ;。

; 尽管公益诉讼来源于西方司法体制,但是在地处南亚的国家印度,公益诉讼获得了新的思维,并为通过法院对那些被忽视的人民实现社会公正指示了新的方向。如果说英美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由律师创造出来的话,那么在印度,公益诉讼主要是以法院的活动为中心:由法院放宽对诉讼资格规则的限制,把冤情提交到法院,然后依靠法院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这些提交到法院的冤情大多数是从报刊的报道中挑选出来的,一般来说申请人本人并没有支持诉讼的独立资料。公益诉讼一般由一些社会行动团体(social action groups)或其他出于公共精神的市民(包括一些律师)发起,有时候诉讼是由写给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们的信件所引起的,法官们将这些信件转化为令状申请书(writ petition)。

; 被誉为“社会正义勇士”的V r Krishna iyer大法官1975年首先在Dabholkar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使用了公益诉讼的方式,他倡议在公益诉讼中从宽解释诉讼资格(locus standi),“如果穷人和无文化者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不能通过法院矫正他们的冤情,那么就十分有必要由出于公共精神的个人代表他们请求司法救济。”。

; 二、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国外,有人做过这样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以后,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的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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