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种的写法和区别】 公文文种

种是容性质、具体功用相类公规化名称公上标种可以撰写者和者双双带便利有了种撰写者会有所遵循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原则、方法和手段创制能有效特定问题公并将其迅速准确地投入生效程;有了种可以助处理公人们目了然地了和把握具体公性质、公对己行影响从而迅速确定办理这公基方法、程序与采取有关措施。

但是要真正获得这样效其前提就是种标身必须准确不能出现错用、误用。

实事是地说要目前我国常用公种数量较多、种差别比较精细情况下做到这确实不是件容易事情非常要我们努力研《国共产党机关公处理条例》《国行政机关公处理办法》等规性件对若干性质、用途相近相似种适用围及其他系列特认真进行辨析分清它们区别

如下几组种尤其有要。

、“条例”“规定”“办法”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性质更重要围比较宽;容高概括;有效与空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院有权使用“国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不得称“条例”(见987年月日国院发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系统也只限“用党央组织制定规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规制”(见996年5月3日共央办公厅印发《国共产党机关公处理条例》);般属“主”规性公即身即可创造新规则。

“规定”特是使用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围相对窄些;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般既可是 “主”规性公也可以是“补充”规性公(容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性公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规性公(直接有效执行其他规性公而制定身不创造新规则只是对这些公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释说明)。

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主”和“补充rq;规性公。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事物和问题规模要更些性质也相对轻些;针对性更强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可操作性;除了部分“主”公外部“执行规性公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具备这种性质。

二、“定”与“命令区别“定”与“命令”不主要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机关可以使用“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适用事方面 “命令涉及是特定具体事“定”则既涉及这类事也涉及部分非特定具有普遍性反复发生事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性公些特;表达方面“命令”高简洁只表达作者志和要“定”则既表达志、要又阐发定道理交代执行方面要指明界定有关事物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区别指示”与“命令”不主要“指示”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下达“指示”;效用方面“命令”对受者说必须无条件坚执行指示”有则必须无条件执行基原则前提下允许受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志和要“指示”则既表达作者志又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方法途径还说明有关事物界限等。

四、“指示”与“定”区别与“定”相比“指示涉及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围也是特定不如“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定”相对短些;“指示”容比“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定”对受者说是必须无条件坚执行指示”则必须无条件坚执行基原则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

五、“通知”与“命令”“定”“指示区别与“命令”“定”“指示”相比“通知”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些身般不创设新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向受者达上级机关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布置工作交代政策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指示精神”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事项使部分公完成升格(批)、生效(发布)扩展有效围(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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