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是造就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良好途径

2002年5月9日至20日,省高院研究室组织我省部分中、基层法院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一行8人,对浙江、江苏两省三级部分法院各自开展调研工作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学习。

大家深深地认识到,浙、苏两省法院调研工作不仅是卓有成效的,而且,他们把调研工作作为事关法院人才培养、事关法院发展后劲、事关法院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益,其经验与作法是相当典型的,对我省法院调研工作具有巨大的参考及借鉴价值。

一、两省三级法院的院领导都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把调研工作当成事关法院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不论是浙江法院,还是江苏法院,不论是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所到之处我们都发现,凡是调研工作搞得出色的法院,可以说都离不开院领导的重视、关心与支持。

具体表现为:1许多法院成立了由“一把手”院长亲自任组长的调研领导小组,亲自抓调研工作

如浙江杭州西流区法院、江苏镇江中院、京口区法院、苏州相城区法院、平江区法院都是第一把手亲自主抓调研工作;其他如省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不是一把手主管调研工作的也都有一名副院长来负责分管调研工作

这些院领导在抓调研工作过程中,深深地认识到:“法院调研工作的主要目的,说到底,是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法院领导决策,服务于审判工作”,“有成果调研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要远远大于调研工作所投入的成本”摘自江苏高院李佩佑院长的讲话:“调研工作确实有利于提高法院知名度,能够有力的推动法院工作,是一项值得投入的工作”摘自镇江中院调研工作总结:“案件审结完只是完成案件工作的一半,另一半的工作就应当是调研”摘自镇江京口区法院院长话:“调研是对干警综合能力的最好培养”摘自苏州平江区法院院长话。

这些对调研工作重视的法院领导,都把调研工作列入法院党组和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安排与监督,确保调研工作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有总结,落到实处。

由于“一把手亲自抓调研”,因此,“法院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调研工作格局形成了,极大地提高了调研工作的影响力和有效性。

2院领导带头搞调查研究工作,亲自撰写调研文章,有效地促进了调研工作的开展。

为了做好全院性,全局性工作,浓郁学风,树立正气,注重工作实效,这些地区的法院领导都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除了认真布置与抓好本院的调研工作外,他们扑下身子,深入实际,深入办案第一线,掌握真实情况,接触第一手材料,撰写各类指导审判工作调研文章

如镇江中院郑宏章院长深入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并亲自手写文章,两年中共发表论文11篇;浙江省高院院长、副院长都是亲自撰写调研文章,提倡“真写”;江苏省许多中院、基层法院领导亲自带头,负责组织实施重要课题的调研,如镇江市两级法院领导都把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列为每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2000—2001年,全市法院绝大部分院长、副院长都做到亲自动手撰写文章,共发表98篇与分管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质量的调研文章

由于各级法院领导重视调研工作并带头促进,浙江、江苏两省法院调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浙江高院96—2000年底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调研文章1100多篇,浙江省法院在全国获奖的论文至2001年底已有50多篇。

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来江苏省在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分别有17篇、21篇、24篇获奖论文,连续三年名列全国第一,仅镇江市两级7个法院1999年9月至2001年8月,共撰写、发表各类调研文章就达899篇,平均每个法院发表127篇,其中国家级57篇,省级142篇。

二、两省三级法院均对调研工作采取了倾斜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从而形成了大调研的格局  在考察中我们发现,浙、苏两省许多法院调研工作并不是单由研究室几个笔杆子来完成的,而是全院各庭室业务骨干与研究室调研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同时,我们还发现,浙、苏两省三级法院审判人员每月承担的结案任务都相当繁重,有的高达人均月结案近百件的情况下,很多审判人员仍抽出时间来从事调研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

究其原因,除浙、苏两省具有历史悠久的浓郁的文化氛围外,更重要的是浙、苏两省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调研工作采取了倾斜政策,即把调研工作同每个干警的考核、奖励、职务晋升等其切身利益与待遇挂钩起来,使之形成内在的调研之动力。

首先,三级法院都设立了调研专项经费,成立调研专项资金。

最多的法院调研专项基金高达20万元,最少的基层法院也有2万元。

设立调研专项基金的目的,在于为调研人员在从事调研工作时购买有关书籍,搜集有关资料所用,也是对这种从事脑力劳动的一种报酬方式。

其次是充分重视和发挥研究室及研究人员在调研工作中的主导协调作用。

其一是加强研究室与各庭、室、处科的协调工作,协调内容包括调研课题的备案报送,裁判文书的选编等。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协调工作向高院各庭、处、室下发文件;其二是制定全院性的调研工作计划,主要是省高院中院统一制订,指导本院及下级法院调研工作,形成调研工作的组织性,系统性;其三是实行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研究室通报制度,发掘调研题材;其四是高配调研人员,并建立人员流动机制,保证高水平调研人员进得来也出得去,定期交流,形成良好互动;其五是定期召开调研及学术论文交流会,表彰与奖励有调研成果法院、部门及个人,形成良好及浓郁的调研工作之氛围。

第三是将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形成专兼并重的调研网络,并产生规模效应。

两省三级法院在制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法时,均把“审判研究”这一考核内容同“审判管理、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等内容并列一起,并把全院调研工作具体细化、量化到各个庭室。

规定凡具有助审员以上审判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发表1篇以上的调研文章;各庭室在提供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完成院下达的目标任务时才能加分;不少法院还实行调研工作“一票否决制”,即凡是调研任务不能完成的部门,取消当年的评选、评优资格。

这一作法,极大地调动了研究室与各业务庭室的调研工作积极性,促进了专兼并重的调研网络之形成,并产生了良好的规模效应。

第四,建立调研奖励制度。

对发表的调研成果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稿酬的1倍、2倍、3倍金额的奖励。

有的法院如镇江中院,苏州相城区、平江区法院还制定了更高的奖励标准,对作者分别给予稿酬的2倍、4倍、6倍的奖励。

一些法院虽然经费十分紧张,但到年底仍保证优先兑现调研奖励。

第五,把调研成果与职务晋升挂钩。

两省三级法院均把有无调研成果作为干警提拔的一项重要条件,规定凡提拔任命为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的法官,当年内必须有调研成果调研文章发表;有的法院还明确规定,年内未完成调研任务的个人一律不得晋职、晋级。

还有的法院在对干部进行综合考评中调研成果的加分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如镇江京口区法院在对审判长选任实行百分制考核时,规定有市级、省级或国家调研成果的,在总分上分别如1分,3分或5分,而该院所规定的年度超过平均办案数10件的才能加1分。

由于调研工作法官的政治前途、职务待遇密切相关,致使法官自觉及不自觉地投入到审判研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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