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的历史与政治: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度的考察(下)

德意志罗马帝国的渊源很深远。

德意志人是日尔曼人的一支,但是一度被称为是日尔曼人。

日尔曼人是生活在欧洲中部和北部的古代人群的总称。

几百年间,日尔曼人的足迹遍布欧洲,在中世纪开始阶段,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没有融合日尔曼人。

在大多数地区,日尔曼人的统治都被罗马人同化,只有在德国,至少是在大迁徙时期,日尔曼民族整体上没有与其他民族融合。

所以这里的日尔曼人最有资格继续承载着日尔曼人的名称。

而且被后来的极端民族主义者称为“纯种”。

但是同时,德意志人最少受到古典文化的影响,而且在最大程度上保留了日尔曼因素。

罗马化的日尔曼人在公元1世纪定居以后,公元6世纪末民族大迁徙结束以前或者被罗马人同化,或者在罗马社会制度的深刻影响下延续着罗马帝国的统治。

在民族大迁徙中,每一只踏上罗马土地的日尔曼领袖,都表达过对罗马皇帝的臣服。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只是古典时代的结束,古代罗马帝国历史并没有在西欧终止,法兰克人继续了罗马帝国的统治。

后来德意志强大起来后,逐渐取代了法兰克人称为罗马帝国的继任者。

德意志民族与德意志帝国的名称-神圣罗马帝国联系起来,是在1471年的累根斯堡帝国会议上。

这是德意志民族意识到自己独立性,并有意识地把民族纳入到政治中的开端。

[86]   古罗马灭亡后,如果它在精神和文化方面还存在的话,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罗马法;二是教皇。

德意志在欧洲最为全面地继受了罗马法

德意志继承罗马帝国,其作用仅在于保持古罗马的躯壳和基督教世界的幻影。

基督教的教宗-罗马教皇是罗马人民的唯一领袖;基督教基督教会和罗马教皇称谓古代罗马帝国的替身。

德意志人在中欧建立强大的王国政权时,基督教历史的接力棒交给了德意志帝国。

神圣罗马帝国存在了800多年(962-1806),贯穿整个中世纪。

它是古代罗马帝国暨查理帝国的直接继承者,为了区别于前者,使用了“神圣的”这个十字架,为了区别于后者,也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这个帝国的皇冠只被恩赐给德意志的国王。

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是古代罗马帝国的延续,是基督教上帝之国的体现。

它纵横覆盖了历史传统上的古罗马的欧洲帝国和思想精神上的基督教世界。

自从建立了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人头上有了两道紧箍咒:一是古代罗马帝国,代表历史的正统,将整个欧洲(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地域和经济生活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另外一个是基督教信仰,代表神圣的理想,将全部基督教世界的全部社会价值拧在一起,德意志人从此成为欧洲人或者世界人:每当民族利益的要求被提出时,这两道紧箍咒就会触痛德意志统治者。

罗马帝国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有形帝国,而是一种精神,一种历史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精神,也是一种制度,一种产生于信仰观念和法律秩序的制度。

[87] 论文网   对于这样一个欧洲的正统,犹如诺瓦利斯梦中不断追寻的“蓝花”一般,灿烂无比,但是它并不存在于现实之中。

这样一朵“蓝花”是当时包括萨维尼在内的很多等德国知识分子愿意追溯的。

如黑格尔认为,日耳曼的精神就是世界精神

日尔曼民族的使命就是要做基督教原则的使者,注定要做基督精神的负荷者。

而且,表面上,日耳曼帝国只是罗马帝国的继续,实际上有崭新的精神,世界必须为之更生。

这就是自由的、以自己为依归的精神

[88]  萨维尼历史主义的另一面:法律方法  我在“论法律行为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一文中,对萨维尼方法论上的反历史主义作了简单的分析。

[89]这里我再从历史主义方法角度讨论萨维尼方法的反历史主义的倾向。

萨维尼对自然法的唯理论抱有强烈的反感,认为自然法是“对是非感强烈的无知。

[90]这是萨维尼以具体的历史来对抗抽象的理论,以经验来对抗先验的必然结果。

但是正如凯利所指出的,萨维尼及其弟子的主要工作是,在罗马法中发现普世的、永恒的规则,可以用于立法和法律科学中。

萨维尼很大程度上延续的是德国莱布尼兹-沃尔夫的理性法学派(Vernuftlehre)传统,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定为基础创设了制度,即努力要把法律以及常设法典的效力归于以古代罗马法渊源为基础编织的规范网络中。

[91]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如果萨维尼真的要回到历史主义的话,而且要回到罗马法的话,他反对制定德国民法典的理由就不是他在与蒂博的论战中所说的那样,关键是目前的法律科学还不成熟,而是因为法典化会彻底改变法律对社会的治理以及法律对对自由的自我的形塑方式。

因为罗马法基本上是一种决疑术,是一种程序理性的法律,即通过程序实现的法律,与英美法的精神气质非常接近。

也就是说,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的理由也许就同英美法学家反对霍布斯、边沁主张改造普通法为法典的理由一样。

但是萨维尼走的明显是另外一条路。

这在他的法学研究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历史是具体的,纯粹的历史主义怎么可能抽象出普遍性的、普世的规则呢?难道自古典罗马法以来,罗马法代表的民族精神就没有改变过?何况古典罗马法并不是日尔曼人民族精神的代表,日尔曼人只是延续了罗马法而已。

论文代写   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开篇论述的就是萨维尼方法

一般认为,萨维尼历史法学是与自然法学的“哲学”学派(philosophischen Naturrechts)对立的,但早在1802年大学的讲义中,萨维尼认为,立法科学(Gesetzgebungswissenschaft),即法学,首先是历史科学,其次是哲学,法学必须把两者结合在一起。

[92]萨维尼在与蒂博后来的论战中说,自己并不反对法学研究中的其他方法,只是因为历史方法过于被忽略,所以才采取“历史学派”这个名称。

至于说他要把现在从属于过去或者德意志法从属于罗马法,那是不符合现实的。

他只是坚持现在与过去之间的活生生的联系。

只有通过研究过去才能够理解现在的真正性质。

[93]从萨维尼后期的研究,以及他对法学方法论的阐述来看,萨维尼实际上也认为法律的哲学方法很重要,甚至比历史方法更为重要。

从这一点看,他与被称为法律哲学学派的蒂博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概念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体系化思想(Systmgedanken)。

它是自然法的遗产,同时也与德国的费希特、谢林探讨的观念论(Idealismus)哲学有密切关系。

体系化思想的观念是,通过意义的关联(Sinnzusammenhang),将多样性的事物统一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

在对具体材料作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概念有机体。

对于法学学科而言,要建立一个概念的金字塔。

即有上位概念,也有下位概念,这些概念在内涵上有一定的联系,在“概念金字塔”的基础上,普赫塔发展了“形式概念法学”(fomalen Begriffsjurisprudenz)[94].事实上,萨维尼本人就一直有这种体系化的思想,在他的法学方法论中,体系化思想和历史思想是并行不悖的。

如果要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普遍的规则,那么就必然要采取体系化和抽象化的方法,从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概念和原理来。

萨维尼的这一方法中,包含着概念法学出现的因素。

因此,萨维尼的弟子普赫达真正发扬广大的沃尔夫方法

沃尔夫的法学研究风格主要是从自然法的定理出发,在命题中排除任何归纳性的和经验性的要素,经过最为严密的推理程序,排除命题中的矛盾之处,使其(体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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