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实物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二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任是保证准确、及地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犯罪行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权理念越越受到国人重视刑事诉讼人们渐渐关心打击犯罪程非法证据危害性希望通理性分析制定合理排除规则以保障诉讼双方人权。
随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法律制不断完善目前已具备讨论和实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社会背景。
目前人们对非法言辞证据采取排除规则然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重视发达国和发展国存非常差距这和国情有很关系区分实物证据非法与否对破案定罪有不利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到非法实物证据问题不这问题值得引起足够重视建立适合国国情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目前法学界和司法机构共努力方向。
条款规定了证据表现形式包括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鉴定结论、勘验检笔录和视听这七种形式。
根据证据分类标准证据可以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表现物品、痕迹和以其容具有证据价值面件等即以实物作存和表现形式证据。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证、勘验、检笔录照片和录音录像及属实物证据视听。
关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定义目前从获得实物证据手段和途径“非法”角进行定义。
就广义而言是指“刑事案件取得收集或提供证据主体、收集或提供证据程序、方法和手段、证据容、证据形式等方面不合宪法和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规性法律件规定以及基上述不合法所获取以实物存和表现形式证据”。
如《牛津法律辞》有“非法获得证据”词目释义“通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证据”。
国《诉讼法辞》释“不合法定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证据”。
从狭义角看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法定人员违法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和材。
如熊秋红志认“非法证据是国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扣押、窃听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权利方法而获得证据。
”具体而言可以这样表述“非法实物证据”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刑事诉讼程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非法、非法扣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辨认、非法羁押和非法通讯非法诱惑侦等技术侦手段取得实物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3条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
法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进行宣判前他们都是无罪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社会对人权种保障。
当然犯罪特别猖獗代然是以控制犯罪首要任不和平期控制犯罪则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权。
对案件进行侦阶段遏制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非法手段包括非法扣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发生将有效保护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这也是保护程序公正重要容。
(二)达到维护法治终目。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建设法治社会已成重要识形态政府树立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形象和良法律环境已是建设法治社会重要途径。
通建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其真实义用审判权抑制侦察权力促使其走上法律轨道达到维护法治目。
(三)对政府执法人员违法行起到威慑作用。
目前国外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主要对象是排除警察、司法执行人员违法行以及别执法人员违法行。
通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对政府执法人员执法程起到震慑作用令其关执法程细节从而达到人们期望执法水平。
我国刑事诉讼法09条至8条对、扣押实物证据具体程序作出规了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侦人员进行必须向被人出示证;应当有被人或其他见证人场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扣押要制作笔录和扣押清单;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物品、件;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应当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密侦手段操作没有作出明确程序性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6条对扣押电报、邮件侦行要公安人员或人民检察院批准没有提到是否可以采用密窃听与录相所获得证据。
司法部门以司法释方式作了些规定般人录取音像不能作直接证据但实践常采用换方式从而使其具有证据效力。
司法实践密侦方式还是存但常常是通密侦获得线顺其线取得其他物证、证等方式提出证据而不直接提出密窃听、密录相作指控证据。
公检法三机关对问题司法释也不尽相。
目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种类主要有三方面种是对场所、物品等所采取违法手段得到证据;二种通对人身所采取非法手段得到赃物等;三种是前面两种外非法实物证据。
所谓对场所、物品采取违法手段得到证据是指公安机关及执法人员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非法进入住宅、场所取得赃物、、工具、痕迹、视听等相关证据。
所谓对人身采取非法手段得到证据是指公安机关出示逮捕证等证件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留、拘留等手段得到相应证据。
还有类就是“毒树”(也就是通非法证据取得其他衍生证据)即公安、司法人员司法实践通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笔录等言辞证据以及通非法羁押非法辨认等非法程序取得涉案赃物、工具、痕迹、视听等实物证据线进步收集其他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目前我国有有“两高”各制定司法释排除非法证据做法但也只仅仅关言辞证据实物证据方面则没有提及。
当然具体操作程不能味执行“律排除”说法这是对犯罪行种放纵而是要理性分析采取“原则加例外”方法也就是说对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而对些重危害国安全案件并且这些实物证据又是缺不可情况下可以把权利交给法官予以处理。
当然由传统法治化和社会发展阶段差异我国司法不能照搬别国验而是要吸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创设套相适应理论和实施方法。
相信法学界和司法领域人士共努力下我国法制体系将更加完善与人性化人权水平也将得到更程提高。
参考献。
[]熊秋红英国刑事诉讼对非法证据获得证据处理评析[]档案馆学报,997()。
(作者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