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述评

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出口税收激励机制,改革开放以前,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专项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进出口税收制度

1985年,我国开始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商品税,并不断改进出口退税制度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不断的改革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仍然有争论。

本文以目前国内已有的关于出口退税文献为基础,研究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1.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出口退税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邓力平(1996)、潘明星(1997)、刘怡(1998)、马玉瑛(2000)都认为出口退税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保证公平竞争。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7)的研究表明,出口退税符合传统的税收法理: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符合流转税的消费者承担原则,符合流转税的中性原则。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对我国出口退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提出了置疑。

唐倩(1996)认为:出口退税助长出口贸易的低价倾销,这不仅使出口利润减少,还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抵制。

2.出口退税率的合理确定   我国理论界基本赞同,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从理论上讲应本着“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对于实践中应如何设置合理的退税率,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

邓子基(1999、2000、2003)、邓力平(2000、2001)为首的一派学者认为,出口退税率的设置应采取“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方法,从而既能使退税率的设置符合出口商品的实际税负,又可体现出国家的政策意图。

王复华(2001)认为出口退税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外贸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不同的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政策导向。

3.出口退税经济效应的计量   对于出口退税在促进出口、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的衡量方面,理论界采取的方法比较一致,大多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

隆国强(1998)通过假设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与汇率贬值1%所带来的经济效应是一致的,间接测算出了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对出口总额、GDP 增长、国内税收总额的积极作用。

陈红伟(2000)遵循此思路,估算出汇率贬值1%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相当于出口退税率提高0.92个百分点,由此得出了不同的经济效应分析结果。

陈平、黄健梅(2003)通过引入实际有效汇率的概念,从理论上阐述了出口退税出口规模的作用,所得到的结论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实际有效汇率出口赢利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使得该政策对促进我国出口增长无论在长期或短期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本领域文献的研究,可以看出在对我国出口退税的研究中,对出口退税的存留问题,大部分学者都持赞同态度。

但是在出口退税率的确定上,是实行彻底退税还是差别退税,仍有分歧。

从长远的利益看,应该实行零税率,理论界赞成这种观点的也较多,但就我国的现实国情来分析的话,实行零税率还为时过早,所以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更倾向于差别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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