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造价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受托人为其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且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造价咨询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造价咨询资金:   

第2条造价咨询委托  

2.1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xx工程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权限范围内承担造价咨询工作受托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确保造价咨询工作顺利实施。  

2.2服务类型:建设工程招标拦标预算价编制、审核。  

第3条造价咨询服务费  

3.1 造价咨询服务费   

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造价咨询服务费为:第三方审定拦标价的千分之二点六。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受托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咨询人自理。  

3.2 造价咨询服务费构成  

造价咨询服务费包含以下各项费用:  

3.2.1 造价咨询文件编制费;。

3.2.2现场踏勘费;。

3.2.3 开会、往返送资料产生的费用;。

3.2.4造价咨询费;。

第4条造价咨询服务费支付  

4.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在造价咨询工作完成的本自然年度内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受托人。其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4.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3 受托人承担组织造价咨询活动的全部费用。  

4.4造价咨询失败,委托人决定不再造价咨询时,委托人支付任何费用。  

4.4受托人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工作完成后随同受托人造价咨询服务费一起无利息退还。  

第5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委托人的权利  

5.1.1 向受托人询问造价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5.1.2 审查受托人编制的各种与造价咨询有关的文件,并提出意见;。

5.1.3 要求受托人提交造价咨询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报告或相关工作报告;。

5.1.4 要求受托人提供与造价咨询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5.1.5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造价咨询从业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1.6 要求受托人回复招标过程中的相关疑问;。

5.1.7委托人受托人编制的所有造价咨询文件及有关资料拥有知识产权;5.1.8 发现受托人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要求受托人纠正,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5.2 委托人义务  

5.2.1向受托人提供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在受托人提出的2个工作日内提供。  

5.2.2 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开展业务,及时审查受托人编制的造价咨询有关文件;在1日内审查回复。  

5.2.3 按本合同第4.2.1项约定的时间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

5.2.4 造价咨询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提前通知受托人;。

5.2.5 不得向受托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6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托人的权利  

6.1.1 按合同约定造价咨询文件规定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

6.1.2 造价咨询过程中受托人有权就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提出建议;。

6.1.3 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6.1.4 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6.1.5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6.2受托人义务  

6.2.1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造价咨询机构资格条件;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6.2.2 受托人在进行造价咨询活动中应遵守造价咨询的有关规定,保证造价咨询文件和造价咨询程序的合法性;。

6.2.3 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委托代理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地为委托人做好造价咨询工作,其超越代理授权范围从事的一切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6.2.4 受托人应根据约定工作范围和内容,派遣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完成本合同下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6.2.5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6.2.6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组织造价咨询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向委托人提供与造价咨询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编制造价咨询文件并提交委托人确认;。

(4)随时向委托人汇报造价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交造价咨询成果;。

(5)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6)保证委托人受托人编制的所有造价咨询文件及有关资料拥有知识产权并免受任何侵权指控;。

(7)承担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相关服务及有关费用;。

(10)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履约事宜;。

6.2.7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其造价咨询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3)隐瞒或者歪曲造价咨询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且与造价咨询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4)编制的造价咨询文件、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5)擅自修改造价咨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

(6)造价咨询工作失误,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7)未经委托人同意,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所确定的造价咨询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8)其他违反造价咨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2.8 受托人应对造价咨询工作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6.2.9 受托人为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2.10 造价咨询工作人员如与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2.11 受托人不得采取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6.2.12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提供相关图纸资料5日内提交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初稿,7日内提交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定稿,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2.13受托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文件与拦标价前置审计单位审核结果偏差在±5%至±10%之间的(不含±5%,含±10%),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除服务酬金的4%,超过±10%偏差的,委托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服务酬金;。

6.2.14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第7条保密  

7.1 受托人及其参与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造价咨询活动中的相关信息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受托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2.1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7.2.2 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7.2.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7.3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委托人书面解除受托人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7.4 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8条成果提交  

8.1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一式要求提供6份、要求以项目区为单位装订成册,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单独成册,各6册,同时提供电子版,要求是excel版本。  

  

第9条违约责任  

9.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向受托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超过 1个月时,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9.2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9.2.1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选派足够的有经验的造价咨询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 2日内(含本数)补足或者撤换;逾期2日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2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咨询服务的,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且受托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  

9.2.3 受托人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情况下实事求是的体现造价咨询人的意愿,相关文件、资料的编写在委托人2次阅后达到委托人的要求,以后每超过1次,需向委托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作为违约金。累计达5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造价咨询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受托人必须返还,且受托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2.4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相关造价咨询工作的,每延误1天,需向委托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受托人提供合理逾期理由的除外),延误5 日或者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9.2.5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2日内(含本数)纠正;逾期5日不纠正的,每延期1日,应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  

9.2.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超越权限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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