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 要:如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遵循征地制度改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 ;政府主导和责任分担的原则;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资金保障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已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村工作的又一热点问题,已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仅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当前需要探索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征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项的裣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和4—6倍,两项之和,下限是10倍,上限为16倍,特殊情况最高不能超过30倍。  2、安置无着落。过去,征地后把失地农民转为国家职工,农民很欢迎。随着就业市场化,现在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把安置补助费一次发给失地农民,让他们自谋出路。被征地农民把有限的裣金花完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成了新“无产阶级”,由于就业困难,许多被征地农民成了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游民。 论文网   3、有些地方存在征地补偿不合理,费用不落实的情况。  4、少数地方为招商引资仍竞相压低地价,少数地方仍然存在征地款被截留或分配不公现象。  5、有的地方政策不公开,工作方法简单,征地纠纷不能及时处理,导致征地农民集体上访。  针对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明确征地目的,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完善征地程序,加强土地管理,关键是要建立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依据是“土地换保障”,即农民在出让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社会保障,这是实现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重要机制。  二、建立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  第一,征地制度改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征地制度是国家用来调整失地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重要政策,而社会保障则是失地农民失去传统土地保障条件下替代土地保障,弥补其不足、提高保障水平并能够真正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国家在实施征地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运用社会保障机制来激励和引导失地农民的行为,力争其自愿配合征地行为,政府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亦必须同时考虑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配套需要,从而将征地制度改革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以实现这两大政策体系长久的良好互动。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第二,政府主导和责任分担的原则。社会保障工作,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导便不可能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的目标和解决诸如养老、医疗、贫困等众多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当担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任,并切实承担起制定政策法规、落实国家的财政供款、监管制度运行的责任,必须明确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土、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三,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必须确立统一政策框架与基本内容,同时兼顾地区发殿平衡的实际状况,针以示同的对象实施分类的保障办法。  第四,资金保障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方案时,一定要考虑资金的按期到位和长远平衡问题。如果资金不能到位和平衡,这个制度不可能发展,也不可能长久。现在个别地方出现征地资金不到位、社会保障空运转的苗头,这必将会为今后维持长远的稳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留下隐患。任何国家搞社会保险都要有资金的保障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不是只解决了今天不解决明天问题。  三、建立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毕业论文   (一)必须确定保障模式。建立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又有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目前,由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政府财政负担较重,被征地农民不宜一下子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因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也是由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特点和收入水平决定的。被征地农民由于受教育水平总体较低,素质较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和服务业,工作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比较大,收入不确定、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对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来说,永久性的城市生活成本过高,在城镇打工所得,补农有余,而脱农不易,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生活,也难以被城市所接纳,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在就业形式、劳动关系和报酬等方面多数没有保障,待遇并不平等。目前这一阶段一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代价太大,多数地方财政难以承担。因此,建立具有农村养老保险特色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不增加财政过多负担,同时又有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有力支撑,便于城乡统筹发展。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二)必须明确制度实施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确定。  (三)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建立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保障资金按“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予以筹集。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地农民的特点,应坚持“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原则,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即大帐户、小统筹。要将个人安置费的全部和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四)必须确定保障水平。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办法设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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