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年终奖金制度

制造业年终奖金制度

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

人员均不适用。(但得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第五条 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一)辞职或解雇者。

(二)资遣者。

(三)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四)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 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

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一)嘉奖一次:加发日份薪额奖金

(二)小功一次:加发日份薪额奖金

(三)大功一次:加发日份薪额奖金

(四)申诫一次:扣减日份薪额奖金

(五)小过一次:扣减日份薪额奖金

(六)大过一次:扣减日份薪额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一)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奖金,不足一天者以一天计。

(二)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服务未满一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

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一)优等者加发10日份

(二)甲等者加发3日份

(三)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 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

年度从业人员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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