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校劳动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各项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并做好劳动保护监察、监测工作。
3、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和实际,经常性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4、为教职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5、严格执行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制度,确需加班又不能轮休的,要按时加班管理制度,发给加班费用。
6、女教师、职工在“五期”保护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需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给予适应调整。
7、电工、场所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9、职工发生工伤事件,经医院诊断确需住院的,由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并安排人员陪护;不需住院的,可酌情给予3—5天病假。职工工伤期间的治疗和病休按正常出勤对待。
10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被挪用,正确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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