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过度竞争的产业组织分析

摘要:行政垄断过度竞争并存的二元结构是我国外贸体制转换时期的显著特征。现阶段的出口过度竞争是由出口企业经营战略失误、行业协调约束机制缺失、政府外贸竞争政策目标偏差和外贸行业产业特征共同作用的结果。纠正出口过度竞争行为有赖于调整出口企业经营策略,强化行业协调约束机制和修正外贸竞争政策目标。

竞争行为是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之一,与非出口部门的企业相比,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关系更为复杂,要同时面对来自两个方面的竞争压力:一是同一行业出口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市场与其他国家的同行业企业进行市场份额的竞争。这是外向型竞争,其竞争结果取决于产业竞争力;二是国内该行业出口企业彼此之间的出口份额竞争,即出口竞争。这是内向型竞争,其竞争结果取决于企业竞争优势。这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前者决定着一国企业出口活动空间之大小,后者则对出口活动空间之大小产生重大影响,

一、出口贸易过度竞争

所谓过度竞争,是指由于产业中的企业数目过多、产业供给过度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使产业内企业不得不将产品价格降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而处于只能获得低于社会平均回报而又不能顺利退出该产业的状况。近年来,出口过度竞争、低价竞销问题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垄断经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外贸易的基本特征。在该体制下,只有少数专业外贸公司才有资格从事外贸业务,且各专业外贸公司之间都有比较明确的业务分工。因而,就竞争关系而言,当时的外贸经营企业不存在彼此间的出口份额竞争,只存在与国外企业在国际市场市场份额竞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外贸体制也实行了相应的市场导向改革,对外贸垄断经营的格局开始瓦解。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入世后三年内,我国将全面实现进出口依法登记制,彻底结束审批制。从理论上来说,届时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可能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外贸经营垄断走向竞争,是我国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大大增加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近年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与出口贸易巨大发展间的正相关关系就是最好的注解。

出口贸易竞争不足和过度竞争的并存,是我国外贸经营垄断走向竞争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征。人们对贸易垄断的弊端认识比较充分,因而比较注重破除传统体制下的贸易垄断,而对转换时期的过度竞争问题却重视不够或估计不足。事实上,后者对我国出口贸易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正日益显现。尤其是目前在我国出口产品数量大、品种少、附加值低、差异性小、出口渠道狭窄、出口市场集中、营销手段单一的情形下,国内企业间的出口过度竞争主要表现为竞相低价出口,这不仅会大幅度减少贸易所得,而且极易招致其他国家的倾销指控,导致我国产品在相关国家市场份额的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国外市场。据统计,1992—2000年,对华反倾销案件达316件,至少影响我国出口额1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泛滥的最大受害国。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我国企业间的过度竞争、竞相压价是重要原因之一。过度竞争已危及我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贸易自由度的进一步提高,出口过度竞争的矛盾势必会更加突出。因此,规范外贸经营企业市场行为,建立有序、高效的竞争格局,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成因分析。

造成出口贸易过度竞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产业组织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1.外贸行业进入壁垒低的特点决定了其市场结构具有较完全的竞争性,容易产生过度竞争行为。外贸行业的进入壁垒主要包括规模经济、产品差异、成本差异和行政法规。外贸行业的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和成本差异均不明显,构成进入壁垒的主要是行政法规。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进入壁垒也随之降低,竞争的加剧就成为一种必然。外贸行业具有进入壁垒低、竞争性强的特征,这就决定了该行业市场结构必然是企业数量众多、规模较小、市场集中度和产业组织化程度较低。我国外贸业发展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一是中小企业出口额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尤其是许多大宗出口产品,如服装、手工艺品、五金工具、轻工业品、纺织品等,主要靠中小企业提供,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也是中小企业。二是近年来我国外贸行业市场集中度逐年降低,出口额最大的10家外贸经营企业市场集中度由1992年的22.7%猛降到1999年的5.49%。市场集中度的这一巨大变化折射出了我国外贸行业垄断竞争转换的巨大进展。但从市场竞争关系来考察,市场集中度过低不利于竞争秩序的有效建立和规范。外贸行业的产业组织比较复杂,具有较大的挑战性,容易产生过度竞争

2.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但相应的约束协调机制相对滞后,使出口竞争处于几近自发竞争的状态。放开外贸经营权是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导致了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其具体表现为:(1)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由过去只有国有企业从事外贸经营转变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共同从事外贸经营,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国外贸业的主导力量,私营企业则是迅速成长的生力军。据统计,2000年国有企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46.7%,外商投资企业占47.9%。(2)经营主体形态多样化,由过去单一的流通型外贸企业发展到生产型、研究开发型外贸经营企业等多种形态并存。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无疑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增长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竞争关系来看,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也是竞争不断加剧的过程,有效的竞争需要有健全的约束协调机制作保障。在传统体制下,对市场、价格、数量的协调和出口商行为的约束主要靠政府,现在这一责任则应主要由企业自发组成、自愿参加的行业协会或者商会这样的中介组织来承担。而目前,我国这类中介组织存在组织不健全、定位不准确、功能残缺等问题,对市场和厂商行为的约束协调功能极其微弱,出口商之间几乎处于自发竞争状态。我国出口市场过度竞争,折射出了我国外贸行业约束协调机制建设的严重滞后,这无疑不利于我国出口贸易扩健康发展。

3.出口企业目标市场选择的单一化,使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加剧了出口商之间的过度竞争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香港、美国、日本、欧盟、东盟、韩国等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对上述6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之和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在80%以上。其中,位居我国出口市场前3位的一直是香港、美国和日本(虽然先后次序各年有所不同),我国对前3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之和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在55%以上,而同期三者的出口贸易额之和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不超过25%。相比较而言,我国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于这3个国家和地区。从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市场分布来看,市场集中的情况更为明显。服装、纺织品、鞋类、玩具、塑料等5种主要出口产品,2000年对上述6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之和占各产品总出口额的比重达60%以上。

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使得出口企业只能在有限的目标市场内进行残酷的竞争。尤其是当主要进口国对该产品的需求状况发生变化或经济不景气时,该产品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就会随之发生很大的波动,容易引起低价竞销,这不仅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是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经常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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