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违纪处罚条例细则(2)

大学学生公寓违纪处罚条例细则(二)。

违纪者,除在宿舍文明状况等评定中给予相应的降级外,还将按以下细则执行:

(一)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调换宿舍或床铺者,令其搬回原处,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宿舍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并给严重警告处分;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没收赌具、赌资。

(三)非规定时间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者,没收其用品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四)宿舍内自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接灯、接插座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六)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电热杯、电褥子、电熨斗等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公寓区内打架、斗殴者,按《学生手册》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八)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九)平时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随地小便,将垃圾放在楼道或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仍果皮、杂物,乱倒脏水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寓内从事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楼内焚烧垃圾、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罚。

(十三)刻画、涂抹、粘贴、弄脏室内外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纳维修金。

(十四)在公寓内燃放鞭炮、朝楼下投掷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自行车入楼、不按规定排放者,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破坏水电设施或公共物品者,除加倍赔偿外,按《学生手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酌情给予纪律处分破坏消防器材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八)未经公寓中心允许私换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晚归者,必须出示学生证,说明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给予通报批评;爬门跳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晚归或擅自通宵不归,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未经公寓中心允许,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一)在异性宿舍过夜或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人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二)假期无住宿证者,每天按实际住宿标准的35倍缴住宿费,情节严重者,不予安排住宿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十三)未经允许,私入女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二十四)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五)凡有盗窃和诈骗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六)在宿舍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除给予以没收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八)已被学校安排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借住居住,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九)对严重或屡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并令其搬出学生公寓住招待所,按规定收费,待其认识错误、愿意改正后,经学生处批准,方可回宿舍住宿

(三十)对于不负责任的舍长和值日生,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十一)其他违纪和不文明行为根据学生手册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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