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 【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

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保护,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 【英文摘要】As a su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esign is a specialone.While design is an i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patent law,it is also an expression of aesthetic idea,which falls intothe subjects of copyright. After it became distinctive oracquired sec—ondary meaning in the market,it may be protectedby trademark law as a trademark,or by unfair competition lawas a trade dress.the design concerns patent law,copyright law,trademark law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 . A design and apackage may be protected by patent law, but the package mayonly be protected by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fter it becamedistinctive in the mardet. ; 【关 键 词】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 ; 【 正 文 】 ; 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

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

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保护也不尽一致。

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保护又给予版权法保护

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

(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

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 一、外观设计专利法 ;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保护

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中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

"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

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

"[1]由此看来, 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产品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

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

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

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

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

当然,对于外观设计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

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

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

"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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