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审计保密协] 如何做清产核资审计

清产核资审计保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 会计师事务所 (简称“乙方”),本着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1、乙方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国资委除外)透露在清产核资期间获得和知晓的甲方(包括其附属单位)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价格政策、财务信息、设备资源、人力资源信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清产核资审计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保密信息,不管这些保密信息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3、乙方人员在甲方甲方附属单位内活动时,应尊重对方有关保密的管理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方厂房、办公室内受控的工作环境,与对方相关人员进行的交流,仅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内容。

4、乙方应当于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结束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5、乙方若有意或过失责任造成泄密甲方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双方的合作; (2)要求赔偿因失密造成的损失; (3)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甲方将给予乙方合理的在先通知。

6、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如果涉密人因本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擅自离职)造成由涉密人有意泄密,其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7、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此争议提交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有效期不限于审计合同有效期。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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