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在现行刑事政策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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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金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49—0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处罚罪犯的方式,是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新刑种。它不同于传统的把罪犯关押起来脱离社会改造,的剥夺自由刑罚,不是使罪犯社会隔离,而是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刑罚执行方式,包含了监督和控制罪犯但没有完全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也被称作社区处罚。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是刑罚文明的一大进步。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今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比较全面的官方解释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文 /zuowen/   考察人类的行刑历史,社区矫正的雏形早已存在。公元10世纪,英国亚西路斯旦王于公元940年制定的法律(AlawofkingAthelstan)中规定:应处刑之15岁少年,不执行其刑而委托僧侣予以监督,倘其再有触法行为时,始处其原曾判决之死刑。这与当今的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极似,只不过是针对少年犯,且交予僧侣予以监管矫正。1907年英国制定了犯罪者矫正法,进一步充实了社区矫正。之后,1925年的刑事裁判法使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英国刑事立法上得已确定。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也同样发展迅速,在1876年马萨诸塞州正式制定了社区矫正法。规定凡是具有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均可适用。近年,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并且成为与监狱矫正相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   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对社区矫正制度已有初步探索。例如,在20世纪30、40年代,在革命根据地监所实施的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等监外执行措施便具有社区服刑的特色。相关制度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高等法院监狱人员保外服役暂行办法》,1947年东北解放区制定的《监外执行条例》都是对非监禁刑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03年开始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部分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探析,可以发现在社区矫正中蕴含了深厚的人权保障理念。 代写论文   二、社区矫正制度刑罚执行中的积极作用   具体说来,社区矫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1.社区矫正是贯彻我国刑事政策的积极举措。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则应以改造挽救为主。社区矫正正是轻轻一面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   2.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与刑罚经济原则相一致。犯罪态势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关。若对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实行监禁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的物质、文化需求很可能得不到满足,从而影响改造罪犯的质量。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非监禁,有利于减少在监人员,缓解监狱压力,包括人力、财政上的压力,节约执法成本,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3.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罪犯监禁刑容易把罪犯社会隔离,罪犯会产生自我贬低心理,社会也会对其有了负面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可能延续到罪犯服刑期满、改造完成之后,影响其后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进而导致有犯罪前科的人破罐子破摔,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也就是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社区矫正能使罪犯与自己信任的亲朋好友保持正常的往来,维持平等的人际关系,能过上相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使罪犯感到社会的温暖,更有利于其服刑改造。 论文代写   4.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甚至社会公众的仇视心理。罪犯的犯罪行为通常会损害有种仇视的心理。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让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公益劳动对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作出弥补,包括经济补偿,也包括精神慰抚,并接受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监督,以消除被害人对罪犯的仇视心理,有利于社会和谐。   三、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社区矫正具有许多积极功效已经是毫无疑问,但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许多制约性的因素,以下仅举几个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的民众参与性没有充分体现。民众参与性没有充分体现,一方面是由于制度创设中存在不合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民群众认为罪犯都是罪大恶极,应该关押起来管教,一旦放置到社会改造会和普通的人民群众发生交叉感染。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许多困难。   其次,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是,实践中司法所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代写论文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片面地注重监控,而矫正、教育则容易流于形式。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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