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企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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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企人事制度

第一节 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 普通员工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 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 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 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 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 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 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 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 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 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 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 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 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 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 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 员工培训。

第一条 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 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四条 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五条 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电焊工、油漆工、车床工)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 人员调动。

第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 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 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 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 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部门主管的签名同意,主管人员外出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 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部门主管签名同意;部门主管需经厂级领导签名同意。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第四条 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五条 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主管或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情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第六条 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八条 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九条 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部门主管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条 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第十一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 厂企员工请假规则。

第一条 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员工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一条 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一条 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一条 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一条 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第八节 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 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 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 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四条 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儛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者,一经调查证明举报属实,由人事部公司申报给予举报人重罚。

第五条 接诉部门必须为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事部公司从严处理。

第九节 奖励种类。

1、书面通报表扬 2、颁发奖品、奖金 3、提级提薪。

第十节 惩罚种类。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批评或罚款 4、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节 辞工制度。

第一条 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半月(15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 在厂工作未满整年且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请参照本章第十七节保险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第三条 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 不计工资,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五条 员工如受到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被开除或辞退的,由部门组长上报部门主管审批呈交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结清所有工资)。

第六条 如有违反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主动要求辞职的,则按照第十一节第1条的规定,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内日结算个人全部工资。

第十二节 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节 奖惩处理程序。

第一条部门把事实的经过报人事部人事部再对该部门呈报人事项进行调查审核。

第二条 属第八、九节1、2项由人事部直接处理。

第三条 属第八九节3、4、5项由人事部核实后呈报公司,按照公司指示执行。

第四条 违纪人接口头批评后,顶撞主管的、态度不好的,人事部可在宣传栏公开通知批评,态度较为恶劣者由人事部可向公司申报执罚违纪人。

第十四节 厂服管理规定。

为。

规范公司厂服的管理,使其制定、发放、领用纳入程序化管理轨道,确保提高此项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厂服的面料、颜色、等级、样式、数量、品种、发放的时间、范围、条件所有标准由总经办负责制订,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本厂建议所有员工厂服上班,厂服由工厂统一发放:冬装:两件,夏装:两件提供给员工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厂服款式,颜色等。

第四条 发放标准:公司员工每人发放冬装两套,夏装两套;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才可领取厂服(临时工均不发),发放夏装2件、冬装2件.

第五条 厂服领用程序。

1、厂服发放由人事部人员负责,员工领取厂服须出示厂牌,并登记领取数量、类型、日期、领取人签名;人事部人员需将记录备案存档。

2、工作服的使用期限: 夏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一年,冬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二年;按员工领用之日起算。如公司统一换款式将另行通知。

3、厂服使用期到期后,若员工需要再领取厂服,须填写《厂服领用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审批后,方可到人事部重新领取新的厂服

4、如在厂服使用期限内,如属人为破损或丢失需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核准后,并照人事公告价自行补买(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因公破损可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核准,总经理审批后,至人事部补领厂服

第六条 每年换发厂服发放时间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超额领取的厂服的成本费用均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从领用日期算起,夏装领用满一年后可以领换一件新厂服,冬装满二年后可以换一件新厂服,换装后不再扣除厂服成本费。但必须提前三天向人事申请,并填写厂服领用申请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不扣厂服费用:

工作服发放之日满3个月后,员工离职,可带走工衣,离职时不扣厂服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离职扣回厂服费用:

1、入厂不满一年的新员工,领取厂服之日起不满3个月,如员工离职,厂服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2、人为损坏或丢失,烂工作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3、试用期内的,把厂服带走的,扣回厂服费用。

第十一条 穿厂服即代表本公司形象,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遗失或损坏,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厂服,假日可以不穿。为方便工作,厂服可以穿出厂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首次发放厂服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节 员工福利待遇。

第一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补助用餐和住宿。餐补8元/天,住宿费、水、电费全免。

第二条 公司负责为员工购买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保险。

第三条 法定假日公司放假,并发放节日礼品。

第四条 因工受伤的,公司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五条 工龄单方满一年的员工结婚,双方入厂满三月合格转正员工,结婚可享有十天新婚假期。

第六条 员工工作1—5年的可享有5天有薪假期,工作6—10年的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工作11—20年的可享有10天有薪假期,按国家规定有薪假最低工资为580元/月。

第七条 厂方免费为员工提供体育娱乐器材和影视服务等。

第八条 在公司生产超标盈利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外出旅游。

第九条 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员工,可享受正式员工级工资待遇。

第十六节 优秀员工评比。

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产品质量以及对工作的热爱与积极性,经厂部研究决定现推出评选优秀员工奖励活动,奖励方法为两种:月奖金与年终奖金。

月奖金、年终奖金评比标准:奖励评比实行积分制由工厂规章制度与厂部管理者评定构成,每人每月30分,遵守工厂规章制度者即可得到20分。另厂部管理人员拥有10分权力,对工作积极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的员工应给予加分奖励。

月奖金评分。

类 别。

分 数。

奖 金(元)。

优秀员工

27分—————30分。

60.00。

良好员工

24分—————26.5分。

50.00。

及格员工

21分—————23.5分。

40.00。

注明:1、当月请假超过10天者,不给予参加评分。

2、当月评比分数,当月发放奖金。

年 终 奖 金 评 定。

类 别。

分 数。

人 数。

奖 金 (元)。

一等奖。

最高分者。

一名。

总奖金×30%。

二等奖。

次之。

两名。

总奖金×40%。

三等奖。

再次之。

三名。

总奖金×30%。

注明:1、总奖金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2、进厂不足三个月试用期者不予参加一等奖的评比。

3、进厂不足两个月(含试用期)天者不予参加任何奖励评比。

第十七节 保险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车间员工购买“平安智诚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的保险项目。

第二条 此保险为一天24小时全保支险种,保险金额为每人260元/年。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险金220元/人/年的费用由公司出缴,另40元/人/年的费工作时间段的保险金额有员。

工个人出缴。

第三条 参保规定:保险期限一年,不接受小于一年的短期投保。员工在未满一年内离职者,公司将有权扣除剩余不在职月份的参保金额(缴费标准是18.33元/人/月)。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公司将扣除员工剩余月份参保金额。

1. 工作未满一年离职的;例如:某人2010年3月上岗且参保,2010年9月离职,那么那么公司将有权扣除此员工2010年9月—2010年12月的参保金额。

2. 工作满一年,但第二年未满全年的;例如:某人2009年1月第一年上岗且参保,在2010年8月离职的,那么公司将有权扣除此员工2010年9月—2010年12月的参保金额。

第五条 下列情况,公司不予扣除员工参保金额:

1. 工作刚满一年的离职的。

2. 工作满整年的,例如某人2008年2月上岗且参保,2010年2月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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