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

摘;要:本文在联系经济关系实践的前提下,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概念进行了新的认识和界定,提出了将财产划分为事实上的财产法律上的财产两大形态的全新观点,并建立了“在实际领域运行事实财产,在法律领域运行法律财产”的二元化财产运行模型,试图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财产形态财产形态单证化;事实财产法律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上的财产,无论其为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均以财产本身的客观存在为其固有形态

例如土地以地球表面某一陆地地块为其形态;船舶以其固有的材料结构形体为形态;电能以定量的电磁波为其形态等等。

为了记载财产的权属或其或变更的事宜,人们往往以某种单证作为财产权利的凭证,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财产权的证明,提单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股票是股东财产权益的证明等等。

;这些单证法律上仅仅具有表面证据的作用,并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形态,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固有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这样的认识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有无法避免的缺点,即往往使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产生一定的困难。

例如购买住房者已入住所购房屋,但却未与原屋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此期间,从传统法律角度看,要界定“买主”和“卖主”对该房屋权利的法律属性就是极其困难的。

另外例如,FOB合同项下,一般来说,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货物财产本身的移动便从一个主体移向另一主体,即由承运人获得了货物即“财产”的控制权。

但因卖方仍持有提单,所以卖方在法律上仍具有对货物财产)的控制权。

那么,两种不同的控制权便会产生冲突。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困难和冲突的最佳方法是打破人们对财产形态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并由此模型出发,建设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概念。

而建立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便是承认财产形态单证化。

二、财产形态单证化的含义  传统民法财产的分类或者是从其固有属性划分的,例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或者是从财产主体的相对关系角度划分的,例如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即债权和债务)。

但是,却似乎从未有人注意到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的区别。

所谓具体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实际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或者直接能为主体带来一定利益的权利(例如债权和知识产权)。

所谓抽象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作为符号而存在的财产,这种财产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直接为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借据、欠条、有价证券、票据、提单等。

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分方法,而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财产划分方法。

因为,这种划分绝对不是表明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财产

恰恰相反,他们完全是同一个财产

例如,债权和借据是同一个财产的两种不同形态提单货物是同一种财产的的两种不同形态等等。

好比水既有液态,也有固态和气态,我们对财产的不同形态,也应该有类似的理解和认识

从这种理解和认识出发,我们就可以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模型:具体财产或者实际财产为一元,而抽象财产或者单证化的财产(也可以称为法律财产)为另一元,并以二者的结合体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一模型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将可能是民法物权理论新理论体系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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