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大产证作业指导书[115067]

申办大产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申办大产证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通俗说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成后,应履行购房合同中的承诺,及时申请办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以便为商品房的购买人申请办理单幢或单套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作业依据。

2003年4月2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36号)《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

主办岗位营销策划: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如是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作业描述。

5.1 房地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收费和核验契税,审核,记载,公示,缮证或者注记,发证,立卷归档。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5.2.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5.2.2身份证明(复印件);。

5.2.3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5.2.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

5.2.5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原件);。

5.2.6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5.2.7房屋勘测报告(原件);。

5.2.8建筑面积复核通知单(原件);。

5.2.9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5.2.10属新建商品住宅的,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5.2.11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还可要求申请提交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审照附图(原件)。

5.3 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4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

5.4.1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5.4.2申请初始登记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5.4.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5.4.4不属于以下情形: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5.5注意事项:

5.5.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5.5.2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5.3房地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应按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将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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