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与政府管制定位——模型分析与国外经验借鉴

[论文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政府管制产品责任信息披露   [论文提要]近年来,一些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首先运用相关理论模型,对产品责任的界定问题和产品质量信号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借鉴了国外关于产品市场政府管制的经验,基于此,结合中国现实,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条件下,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出现市场均衡配置无效。

面对市场配置的失灵,这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市场中的信息传递,由于信息传递的高成本以及经济活动监测的困难,就要求政府管制发挥潜在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关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食品质量问题频频发生,事件数量和危害程度日益呈上升趋势。

例如,安徽省阜阳市的“假奶粉”案件;浙江省白砂糖中添加“吊白块”案件;重庆市“毛发水”酱油案件。

再如,广东省中山市78人因食用带有甲胺磷农药残留“蔬菜”而食物中毒案件;因食用含有“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洛)的猪肉,浙江省杭州市60多人食物中毒和广东信宣县百余人食物中毒案件;青海西宁铁路一中学生食堂和北京某小学集体食堂因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食品卫生措施控制不当,分别造成105名中学生和100多名小学生食物中毒

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涉及的总人数约2万~4万人,但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0%,实际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是20万~40万人(徐寒梅等,2003)。

另外,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的最新抽检结果显示。

我国一些产品质量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直接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问题。

例如,冰淇淋、雪糕、山葡萄酒的合格率不及60%;童车的质量合格率仅有25.8%;汽车灯具和电热水壶等产品质量合格率也不到80%。

详见表l。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些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似乎生产厂商没有动力去采取防范和改进质量的措施。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严格的损害责任;另一方面是并没有因为产品质量而带来需求的减少。

实际上这在现实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则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界定问题;二则是质量信号的有效性问题。

二、产品责任界定的模型分析   产品责任的规则是厂商消费者之间风险配置的机制它决定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风险和所承担损失是如何分配的。

实际上,我们所要解决的就是在可选择的责任规则下的配置效率问题(Spulber,1999)。

1.产品市场中的严格责任   我们首先来分析消费者的福利函数设定。

假定消费者购买两种商品q和Y,其中q是承担一种随机货币损失为L的商品,y是一种可数商品;同时,消费者是风险厌恶的,他的效用函数U(q,y)是凹性的;再者,购买q商品损失只有在交易完成后才能够被观察到。

因而,消费者可以购买的Y商品就为:y…WPqL,其中P是商品q的价格。

就购买q商品的货币损失L而言,它的函数为L(q,ze),q表示购买商品的数量,z表示产品质量水平,e表示不确定性影响因素,并假定e的概率分布可知,概率密度函数为H(e),h(e)=dH(e)/de,eC—(0,oo)。

同时,损失L将伴随q递增,伴随z递减,伴随e递增。

在对厂商执行严格责任的条件下①,可以作为一种完全的意外合同,将所有的风险转移给厂商,此时消费者处于完全保险状态,所以如(5)所示,消费者边际替代率等于边际生产成本加边际预期损失

同时,如(6)式所示,厂商边际防范费用(即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支出)等于产品失效造成预期边际损失的减少。

实际上,严格责任就是在没有明确风险分配协议的情况下最优地分配风险,从而达到社会的最优产出和厂商的最优质量防范。

2.产品市场中的有限责任   厂商常常只能够以其资产为限对消费者损失承担有限责任,下面我们来看,当厂商承担有限责任时的市场均衡。

首先界定e(q,Z)为损失等于厂商资产时的随机参数,那么L[q,Z,e(q,Z)]=A,其中A为厂商资产。

假定,消费者既不能通过保险市场,也不能通过与厂商的意外合同安排获得完全的损失补偿,也就是说消费者获得损失补偿最多只能以厂商资产为限,同时这又取决于随机参数的变化。

得出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为:         则消费者边际替代率大于边际成本和预期的边际损失之和,不符合(5)和(6)式中所表示的社会福利最优的状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厂商对提高质量的行为的不可观测性,在有限责任条件下,厂商并不具有充分防范的动力,如果考虑到保险市场的不完善,那么消费者将不得不承担厂商的风险转移。

另外,以厂商资产为界限的责任承担,则意味着潜在责任在超过厂商的承担能力时,所谓的侵权法律效应将受到抑止0,消费者将更加处于不利的境地。

如果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昂问题,那么诉讼费用也将是责任规则设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自然,在厂商不具有防范动力,其行为难以被观测,在一个缺乏责任且不会造成市场“稀薄”的条件下,政府的严格责任规则设计将是减轻信息约束和维持市场运行的有效方式。

现实中,严格责任的观点已被广泛接受。

Weidenbaum(2002,第86页)将其归纳为三方面的原因:除了以上我们所谈到的市场配置效率的原因,即厂商以最佳的状态去降低成本和进行事故防范之外,还因为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应该得到补偿,并且这种损失的补偿应该扩展到从产品中获益的人们。

三、产品质量信号的模型分析   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是产品质量的体现,即价格完全作为产品质量的体现。

但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这一前提将会发生扭曲。

更有甚者,如果是基于一次性博弈的考虑厂商就有可能会不断地转换交易的场所或自己的身份,自然也更加没有动力去改进质量,出现“劣质品驱逐良品”的现象。

即使在一次性博弈中,如何使价格作为质量的信号发挥作用,这种机制也是存在的,即创造一种厂商无动力去欺骗也不敢去欺骗的市场运行机制。

Salop和Stiglitz(1977)设计了在一次性博弈中,通过信息持有者对无信息者的正外部性,创造一个激励相容的环境,来迫使厂商改进质量的模型该模型对政府管制的角色定位具有极强的启示性。

假定在一个时期内,已经有e部分的消费者掌握了完全的信息,且e为外生的。

z表示质量,z=l时,表示质量优,则生产成本Cl0;z=0时,表示质量差,则生产成本1)。

厂商提供质优商品时,厂商利润为:   时,厂商提供质优产品的收益大于提供质差产品的收益时他才有改进质量的动机,使z=1。

从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当价格足够高时,厂商才有动力改进质量

较高的价格能够保证厂商的收益,如果提供质差的产品厂商必将付出较大的市场损失,此时提供质差商品的动力相对减弱。

基于此,当市场中有e的消费者掌握信息时,对于无信息消费者而言,价格高就是一个质优的信号。

如果说厂商定价为P=0时,,此时厂商提供质优商品

如果消费者的对该商品的偏好强,愿意支付高价格(p—~0),同时掌握信息消费者比重较高,那么就会达到我们的初衷,即厂商既无动力去欺骗,也不敢去欺骗。

这时我们可以得出第二个结论,如果e值越高,则厂商更有可能提供质优商品

这说明提高消费者对于信息的持有量,将有利于防止假冒伪劣。

这也就是说如何提高e的正外部性,将有利于全体消费者

不难看出,政府通过采取促进信息的搜寻和传递的政策行为,例如,出版消费者报告、产品质量曝光等行为,强化了产品质量信息的有效性,将有利于提高掌握信息消费者比重,将有利于抑止厂商生产质差商品的企图。

四、我国产品市场政府管制的定位   在上文对相关模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借鉴国外对产品市场管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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