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福建省厦门市人会颁布了《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下面编给介绍关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总则。
条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地方。
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规定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忠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明执法、热情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条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七条 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预防交通事故目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要助人员进行道路交通活动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和扶助。
九条 道路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应当合国标准、技术规及安全、畅通原则。
有关部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见。
十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
十条 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施影响正常交通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恢复正常交通。
道路出现损毁、坍塌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其他情况道路建设、养护部门应当及修复;不能及修复应当设置引导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十二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须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地、围施工有关单位应5日予以审批。
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抢修单位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须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距车方向不少50米地设置反光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
十三条 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影响交通维护单位应及整修排除。
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十四条 开辟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审批部门应征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见。
()挤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
(三)从事维修、擦洗车辆等营活动;。
(四)擅设置停车场();。
(五)随停放机动车辆;。
(六)擅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容标志、标线;。
(七)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
(八)擅道路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旗帜;。
(九)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行。
十六条 车辆必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定区域或定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畜力车、三轮车、人力车等交通工具挂牌、行驶。
十七条 设有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专用牌、行驶证。
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操作残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辆操作证方可驾驶。
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有下列行。
()挪用、借、伪造、冒领、涂改机动车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
(二)擅安装或使用特种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四)使用挪用、伪造、冒领、涂改、失效机动车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
(五)非营业性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牌、行驶证;。
(七)擅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悬挂、放置、张贴各种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标牌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行。
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人承修外观碰撞损坏车辆应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架、发动机、制动、向等重要安全机件损坏机动车修复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二十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
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还须将驾驶技术档案入市。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证方可上岗。
二十条 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二)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牌照车辆;。
(四)机动车行驶手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驾驶执行任特种车辆除外;。
(十)向车外投掷物品;。
(十)其他足以影响驾驶行。
四 行人、乘车人。
二十二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按交通信、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设施指示行走;。
(二)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设施上行走没有人行道靠路边行走;。
(三)交叉路口通无人行横道信灯控制人行横道须让按车辆放行信通车辆先行;。
(四)没有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设施路段横道路须直行通往车辆不准车辆临近突然横穿;。
(五)不准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其他要助人员道路上行走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带领。
二十三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员或售票员许可不得强行搭乘车辆;车辆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四)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或冒险行驶;。
(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九)不得妨碍驾驶员操作。
五 车辆通行。
二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原则可以采取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交通管理措施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5日前公告。
(二)非遇危急情况不准突然减速、停车;。
(三)严禁超速、超行驶;。
(四)禁鸣区域不得鸣喇叭;。
(五)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应主动避让;。
(六)市区夜路灯照明良道路上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
(七)城区平面交叉路口高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续跨压二车道行驶。
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遇道路受阻须车道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队等候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停车。
(二)牵引和被牵引;。
(四)夜机动车道临停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情形和要报警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十八条 机动车行无交通信控制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应当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残疾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道路或行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者道路上遇有横道路队列必须停车让行。
其它限制停车路段上可顺向停车上下客停车右侧车轮应距路沿50厘米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三十条 设有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上行驶。
遇有障碍公共交通车辆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超越障碍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公共交通车辆行驶。
其他机动车准许借道通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应就近出入避让公共交通车辆不得停车或逆向行驶。
三十条 运易、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速和场所行驶或停放。
三十二条 警车及其护卫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确保安全原则下不受行驶速、行驶路线、行驶方向、指挥灯信和停放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向行驶;。
(二)禁止人行道、人行街通道或人行横道上骑行;。
(三)不准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专用道路上学骑行车;。
(四)市区道路行车只准附名不满十周岁儿童;。
(五)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道路上不准机动车道上行驶或滞留;。
(六)不准三辆以上行车并排骑行;。
(八)弯让直行车辆先行;。
(九)不准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
六 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
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恢复交通。
城区道路上发生车辆损失不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异议交通事故当事人相录对方车辆牌和驾驶证可行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当事人可协商或将事故车辆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处理。
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错机动车不交通事故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合保险给付条件交通事故伤者救助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通知给予预付。
三十七条 对可能承担事故等责任以上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法提供相应担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肇事车辆。
三十八条 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要援助人员。
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七 法律责任。
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七条规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造成严重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违反规定十二条款、十五条(四)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以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十五条(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十六条款、十八条()、(三)、(四)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十八条(五)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月以下驾驶证;其对违反十八条()、(四)项规定没收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牌证对违反十八条(三)项规定可以没收非法车辆;。
(二)违反规定十七条二款、十八条(六)项规定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十八条(二)项规定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月以下驾驶证没收警灯、警报器和标志;。
(四)违反规定十九条款规定不建立机动车维修台帐或违反十九条二款规定处以5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二十条二款规定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违反规定十八条(七)、(八)项、二十条(四)、(五)、(七)、(九)项规定处以5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规定二十条三款、二十条()、(二)、(三)、(六)、(八)项规定处以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对违反规定二十条三款、二十条(三)、(六)项规定可以并处吊扣二月以下驾驶证;。
(七)违反规定二十条(十)项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3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二十二条款、二十三条()、(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3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二十五条(二)、(五)、(六)、(七)、(八)项、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其对违反规定二十五条(二)、(七)项、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并处吊扣月以下驾驶证;。
(三)违反规定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规定三十条规定处以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月以下驾驶证;。
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驾驶员依照国规定给予交通违记分和考试。
记分周期客运驾驶员交通违记分连续五次记分满分值两年不得从事客运驾驶。
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依法须给予拘留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单位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四十七条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执行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不依法处理;。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报警无正当理由不及赶到现场处理;。
(五)处罚不出具票据、处罚定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
(六)故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
(七)打骂、侮辱当事人;。
(八)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八 附则。
四十九条 规定00年3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