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摘要:财产课税我国已有多年的历史,曾经也是我国的主要收入来源。

但是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财产税的主体地位已经逐渐被增值税和所得税取代,但是在分配收入公平征收地方税款以及调节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有着无法代替的作用,所以我国对于财产课税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明确掌握了财产课税制度我国经济的影响和分类,并发现了现行财产课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际上的税制经验和我国的经济形势,提出了一些完善改革的措施。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财产课税;市场价值;简化税制;调节收入   财产税指的是对纳税人全部的动产和不动产净额或者是某项专门财产进行征税税种

在改革开放之前,财产税一度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橹匾?的税种,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出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在当今社会中,我国对于财产税的重视已经逐渐降低,而且也不能完全认识到财产税的重要性,甚至存在一定的偏见,所以我国经济理论界的学者对于财产没有进行过多的深究,也就对于财产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得而知,以致于在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缺少财产税对经济的调节。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应该要转变制度观念,逐步对财产课税重视起来,从征税对象、征税制度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建立,提高财产税我国税制中的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已有明显的发展,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但是同时,不同地区的贫富差距也逐渐变大,大量财富仅存在于少数人手中,这就使得财产税税收基础范围扩大,提高了财产税在国家总收入中的比重,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财产课税制度对于税收公平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财产课税我国税收制度的影响   财产税是主要对纳税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特定财产进行征税税种

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财产税国家的影响,也是因为财产税税收体系中是不可替代的存在。

一方面,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也就是对于资源的存量进行征税;但是在当前的税收制度中,流转税和所得税都是对经济行为进行征税,也就是对资源的增量进行征税

财产税与大部分税种征收对象不同,所以对于国民经济影响的方面也是不同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征收管理工作不到位会使经济运行出现问题,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从而降低收入;财产税则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不会扭曲经济的运行,是具有税收中性的一类税种

另一方面,所得税一直被称作是“公平”的税种,但实际上所得税只对当期的收入进行征收,无法影响未来的储蓄和长期积累起来的总收入,所以所得税对于社会公平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较小;同时财产课税是对社会上的各项财富进行征税,可以调节税收收入,实现税制公平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同时能够分别适应自身国情的财产课税制度,包括不动产税、遗产税以及赠予税等等。

二、财产课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课税税种较少   对于我国现在已经征收财产税税种严格来说只有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船税这四类。

相类似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因为同时具有资源税和行为税的特点,所以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并没有将它们归为财产税税种

而在九十年代的税制改革中虽然我国已经把遗产税和赠予税纳入到财产税当中,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开始征收

税种较少的同时,征税范围也较窄,比如只对企业用的房屋进行征收财产税,而不对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征收;个人拥有自用的房屋也不缴纳房产税;对私人财产进行赠予或者继承活动都不用进行缴税。

再加上现在对财产税的不够重视,税负较低,导致财产税税收收入在总体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无法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和分配的作用。

(二)两套财产税制共存,无法体现市场的公平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对内和对外征收的是两套税费:对内我们向房屋征收房产税,向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外我们对房屋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则是土地使用费。

不同税收制度的税率、税基和计税依据都不同,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税收负担,不仅无法实现经济市场的公平和公正,还使我国税收制度的实施出现障碍。

这样一来我国不仅不能对财产税重新提起重视,还会对原有的税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从而影响经济的平稳运行。

(三)财产课税收入较少,无法体现财产课税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财产课税的地位逐渐下滑,现在已与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样,财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再加上财产税税种较少、征税范围较窄、税负较低、税源分布零散等问题,就使得财产税在地方上也无法占据主体地位,只能担任一个辅助财政收入的税种

而且现在财产税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这就导致税率、水中的设置太过统一和严苛,虽能综合适应全国,但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参差不齐,缺乏灵活性;同时地方政府完全听命于中央机构,缺少独立自主的权力,就使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较低,进一步制约财产税的建立。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财产课税制度的计税依据并不合理,相关的财产登记、评估制度也不十分健全,导致税收征管工作很难进行。

从实行的整体税收制度来看,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财产税中比较科学合理的一类税种,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普遍会使用的一种方式。

它通过市场价值来反映各项资产的实际价值,但是实际上,我国对房屋和土地征税的计税依据是原值和租金,不能够反映出二者的时间价值。

而且我国对于不同地区的土地采用的是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这会使地区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影响经济发展的趋势。

另外因为对财产登记和评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做不到顺利地开展征收工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能力还不够,会拉低工作效率,还互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对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扩大财产课税征税范围   我国现在实行的财产课税制度对很多城镇或者是农村的民用房屋和土地都不进行征税

当然,农村的住房和土地都是为了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而且农村的商品化程度较为落后,所以对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实行免税是很正常的。

所以主要矛盾集中在对于城镇居民的房屋是否要进行征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住房制改革已经全面实行,取消了很多福利制度,将房屋全面推向了商品市场,大大提高了城镇的商品化程度,使城镇居民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主体,甚至有很多城镇居民将买房活动当作是一项投资。

所以,在构建财产课税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将城镇房屋纳入到财产税征税对象当中,这不仅能够适应市场的发展,还能够与住房制改革共同配合,缩小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公平

但是在实际实施中,要循序渐进,明确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可以先通过提高税率或者是更改优惠范围进行调整,逐步将城镇住宅纳入到财产课税征税范围之中。

(二)明确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   需要明确掌握当前各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和经济形势,实行统一的税率,从而建立起一套严谨科学的财产课税制度

首先要修改与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财产的继承、赠予及其他方面的关系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为财产的登记和?u估提供法律基础;其次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互联网信息系统,使各部门能够实时交流共享信息,保证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要完善社会的信用制度,在资金的使用和交易方面尽量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三)统一对内对外的财产税制,促进公平   因为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内外资的企业和内外籍的个人实行的是两套不同的财产课税制度,这样无法实现社会的公平

所以应对这种情况,政府就需要将存在差异的税种进行协调合并,统一税制,这样既能够简化税收工作,还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土地一般是和房屋同时进行交易,一般不存在单独买卖的情况,所以可以将与土地相关的税种和房产税相调整组合,统一征收合适的房产税。

我国之前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想要对所剩不多得耕地资源进行保护,防止企业和个人对耕地的占用,但随着现在土地制度的逐渐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影响作用已经不是十分必要了,可以适当的尝试取消耕地占用税或者是和土地税费一样,也并入到房产税当中。

(四)征收遗产税与赠予税,调节收入公平   首先要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从而提高财产税征税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其次,因为我国财产继承方面是不需要经过法院认定的,这不能完全保证继承的公正,也无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所以要建立起综合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先对总额进行征税,然后再进行继承或者赠予流程。

这样既方便税收工作的开展,又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增加。

最后,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动产也纳入财产税征收范围,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实行适当的优惠政策,一点点增加税负,使企业对财产税征收能够有个过渡的过程。

(五)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   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已经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税收征管工作当中,通过互联网能够实施监督税务工作流程,既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又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

而目前,我国如果要重新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财产课税制度,势必会大大提高税收成本,包括扩大税基所引起的资料收集和管理、对不同计税依据所引起的不同说服的预测和估计工作,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把计算机技术引入到税务工作当中,从而使财产课税制度能够尽快建立实施。

四、结束语   财产课税制度调节社会公平和收入分配公平,所以各国都十分重视财产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我国财产税的关注越来越少,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目前政府需要重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产课税制度,提高财产税在整体税收制度中的地位,从而为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曲顺兰.国外财产课税的比较与我国财产课税的完善[J].涉外税务,1999(5).   [3]彭龙运.外国财产课税制度[J].中国财政,1999(6).   [4]雷根强.试论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财政研究,2000(4).   (作者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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